欣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2-22 21:38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2/22
2.預計發行價格:以董事會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60%。
3.預計發行總額(股):
發行股份總額上限為普通股4,800,000股,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10元,
發行金額總額上限新臺幣48,000,000元。
4.既得條件: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依營運或管理上之需要,依下列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除仍在本公司任職外,亦包括
因本公司指派而轉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而仍在該關係企業或該其他公司任職者),
且屆滿下述各時程最近二次績效考核均達”良+”或以上,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15個月:50%
任職屆滿30個月:5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退休/資遣/開除/自願):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
本公司以發行價格買回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
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
本公司以發行價格買回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
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
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
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員工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為限(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
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
並提高員工對本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4,800,000股,
每股按董事會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60%發行,
以民國111年2月11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222元擬制估算,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估算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臺幣426,240,000元,
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分別為:新台幣31,968,000元(111年;以3個月估算)、
新台幣42,624,000元(114年;以9個月估算)。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民國111年2月11日已發行股數1,475,260,333股計算,
暫估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尚不致對股東權利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
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二)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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