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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鈞泰:說明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相關後續處理過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1-04 14:22

第2款


公司代號:6131

公司名稱:鈞泰

發言日期:2022/01/04

發言時間:14:22:25

發言人:陳建福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鈞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子公司,以下稱鈞洺公司)、澄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以下稱澄蓁公

司)

被告:周明青、張永隆、陳威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

2.事實發生日:111/01/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以本公司前董事周明青、前董事張永隆、前顧問陳威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使

本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要求本公司依法訴請周明青等共3人賠償本公司損害及究明相關

法律責任,本公司及鈞洺公司、澄蓁公司今日已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訴請被告周明青等共3人分別連帶給付原告本公司新臺幣9,385萬9,758元、

原告鈞洺公司新臺幣2,250萬元、原告澄蓁公司新臺幣1,5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原判決關於張永隆部分

均撤銷。張永隆公訴不受理。原判決周明青部分撤銷。周明青處有期徒刑玖年等。臺灣

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原告本公司、鈞洺公司、澄蓁

公司對被告張永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因被告張永隆於110年11月19日死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暫無造成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周明青、陳威橡賠償及究明相關

法律責任,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將依相關程序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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