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強鑫: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11-12 19:02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10/11/12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英屬維京群島FU CHUN SHING CO., LTD. (BVI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為貸出資金公司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9,417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為貸出資金公司之最終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6,642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059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寧波)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寧波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為貸出資金公司之最終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76,876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3,53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富強鑫(寧波)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寧波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富強鑫(寧波)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寧波富強鑫)
貸出資金公司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90.5%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1,66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富強鑫(寧波)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寧波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英屬維京群島FU CHUN SHING CO., LTD. (BVI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富強鑫(寧波)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寧波富強鑫)
貸出資金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90.5%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9,417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富強鑫(寧波)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寧波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富強鑫(寧波)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寧波富強鑫)
同為台灣富強鑫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及90.50%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6,642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4,824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英屬維京群島FU CHUN SHING CO., LTD. (BVI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英屬維京群島FU CHUN SHING CO., LTD. (BVI富強鑫)
貸出資金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1,66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5,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英屬維京群島FU CHUN SHING CO., LTD. (BVI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英屬維京群島FU CHUN SHING CO., LTD. (BVI富強鑫)
為貸出資金公司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6,642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706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英屬維京群島FU CHUN SHING CO., LTD. (BVI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寧波)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寧波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英屬維京群島FU CHUN SHING CO., LTD. (BVI富強鑫)
為貸出資金公司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76,876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3,53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貸出資金公司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1,66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英屬維京群島FU CHUN SHING CO., LTD. (BVI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貸出資金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9,417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寧波)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寧波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同為台灣富強鑫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90.5%及100%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76,876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3,53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PT. FUCHUNSHIN TECHNOLOGY INDONESIA(印尼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PT. FUCHUNSHIN TECHNOLOGY INDONESIA(印尼富強鑫)
貸出資金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92%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1,66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PT. FUCHUNSHIN TECHNOLOGY INDONESIA(印尼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PT. FUCHUNSHIN TECHNOLOGY INDONESIA(印尼富強鑫)
同為台灣富強鑫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及92%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6,642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706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印尼PT. SHIN PREFORM PLASTIC(印尼SHIN PREFORM )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PT. SHIN PREFORM PLASTIC(印尼SHIN PREFORM )
貸出資金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99%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1,66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FCS RG Plastic Pte. Ltd. (新加坡鑫盛)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 FCS RG Plastic Pte. Ltd. (新加坡鑫盛)
貸出資金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65.72%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1,66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FCS RG Plastic Pte. Ltd. (新加坡鑫盛)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英屬維京群島FU CHUN SHING CO., LTD. (BVI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 FCS RG Plastic Pte. Ltd. (新加坡鑫盛)
分別為台灣富強鑫直接持有表決權100.00%及65.72%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9,417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興富台科技有限公司(興富台)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興富台科技有限公司(興富台)
貸出資金公司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85.71%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1,66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FCS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印度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 FCS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印度富強鑫)
貸出資金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99.99%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1,66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FCS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印度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東莞富強鑫塑膠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東莞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 FCS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印度富強鑫)
分別為台灣富強鑫直接持有表決權100.00%及99.99%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6,642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3,53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富強鑫(寧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灣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寧波)機器製造有限公司(寧波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富強鑫(寧波)精密科技(股)公司(杭州灣富強鑫)
同為台灣富強鑫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90.50%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76,876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1,884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富強鑫(寧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灣富強鑫)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富強鑫(寧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灣富強鑫)
貸出資金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90.5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1,66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FCS PLASTIC MACHINERY (THAILAND) CO.,LTD(泰國機器)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FCS MACHINERY (THAILAND) CO.,LTD(泰國PET)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 FCS PLASTIC MACHINERY (THAILAND) CO.,LTD(泰國機器)
同為台灣富強鑫直接持有表決權100.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296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64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FCS MACHINERY (THAILAND) CO.,LTD(泰國PET)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公司: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強鑫)
接受資金貸與公司:FCS MACHINERY (THAILAND) CO.,LTD(泰國PET)
貸出資金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1,66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支應營運週轉金所需。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436,763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69.80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金融機構、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上列資金貸與額度係本公司及子公司間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第2項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額
度及一年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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