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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正式注冊互認基金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正式注冊互認基金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證監會12月18日正式注冊了首批3只香港互認基金和4只內地互認基金。

證監會表示,7月1日以來,中國證監會共收到並受理17只香港互認基金產品的注冊申請,香港證監會共受理超過30只內地互認基金的注冊申請。

注冊審查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按照《基金法》、《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對相關產品進行審核,於12月18日正式注冊了首批3只香港互認基金,分別是恒生中國H股指數基金、行健宏揚中國基金、摩根亞洲總收益債券基金,類型分別為股票指數型、股票型、債券型。


香港證監會按照香港有關法規的要求,對相關產品進行審核,於同日 正式注冊了首批4只內地互認基金,分別是華夏回報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核心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匯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行業領先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總體上看,兩地互認基金獲批數量基本對等,內地互認基金由於申報數量較多,獲批數量則略多於香港互認基金獲批數量。

香港互認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其在內地的銷售、資訊披露等行為將遵守內地相關法律法規,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日常監管。根據《暫行規定》要求,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的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將不超過50%,因此,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將不超過注冊地的基金資產規模。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的銷售、資訊披露等也將相應的遵守香港相關法律法規,並接受香港證監會的日常監管。

證監會表示,互認基金的正式注冊,一方面有利於通過引入境外證券投資基金,為境內投資者提供更加豐富的投資產品,及更加多樣化的投資管理服務,同時也有利於境內基金管理機構學習國際先進投資管理經驗,促進基金行業競爭;另一方面通過境內基金的境外發售,有利於吸引境外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為各類海外投資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投資渠道,同時也有助於推動境內基金管理機構的規範化與國際化,培育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資產管理機構。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將繼續依照相關規定正常注冊其他互認基金產品。

香港證監會對此表示歡迎,並指基金互認是內地基金市場向離岸基金開放的一項重大突破,是跨境合作的里程碑。

此外,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就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進行通知。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執行。通知指出,內地個人投資者購買香港基金三年內暫免收個人所得稅,內地企業投資者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香港投資者購買內地基金免收營業稅;印花稅依據兩地現行法律執行。

2015年5月22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就開展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工作正式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監管合作備忘錄》,同時發布《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國證監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常見問題解答

附1:中國證監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常見問題解答

2015年5月22日,我會與香港證監會發布聯合公告,就內地與香港兩地基金互認安排正式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我會配套規則《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發布並於7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我會對外公布了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常見問題解答。12月18日,我們根據互認實施情況和業界的反饋意見,對該解答進行了適時補充和更新(以黑體字形式體現)

一、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

(一)產品注冊

1、互認基金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該規模要求是申請時點要求還是延續性要求?

答:香港互認基金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時,2億元資產規模要求主要指申請時點的規模,同時,我們也會考慮過往一段時期的規模情況。

香港互認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確保互認基金持續滿足資產規模等資格條件,當出現資產規模等不滿足條件的情形時,應當依法履行報告程式,並采取暫停內地銷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條件的,應當履行報告、公告等程式,再行恢復內地銷售。

2、如何理解《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項中的“互認基金管理人是未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機構”的規定?

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將互認基金的投資管理職能轉授給在香港運營、持有香港證監會相關牌照的投資機構,但不能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給在香港之外運營的投資機構。

香港互認基金聘請投資顧問的,投資顧問沒有地域限制,但應當符合香港互認基金的信托契約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檔案的約定。

3、《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互認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證監會的重大處罰,請問對重大處罰如何認定?

答:在香港互認基金注冊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如實披露最近3年內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過香港證監會的任何處罰,中國證監會可就“重大處罰”的認定征求香港證監會意見。

4、《暫行規定》第五條要求香港互認基金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時需commit基金的信托契約或者公司章程,請問有何具體要求?

答:香港互認基金commit的信托契約或公司章程,應為整合了歷次修訂的、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約或公司章程,該版本應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簽字確認,或由基金管理人簽字確認且commit相關承諾函。

5、《暫行規定》第五條要求香港互認基金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時需commit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請問有何具體要求?

答:香港互認基金commit的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應為根據香港證監會的監管要求編制並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最新版本。同時,commit的招募說明書應補充以下內容:

(1)滿足互認安排的資格條件及未能滿足條件時的相關安排;

(2)相關稅收安排;

(3)貨幣兌換安排;

(4)適用於內地投資者的交易及結算程式;

(5)內地投資者通過名義持有人(如有)進行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安排;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強制贖回的條件或環境;

(7)內地投資者查詢及投訴的渠道;

(8)內地代理人的聯系方式;

(9)關於兩地投資者在投資者保護、權利行使、賠償和資訊披露等方面將確保得到同等水平對待的聲明;

(10)《暫行規定》規定的其他要求。

6、香港互認基金在產品資料概要和(或)內地補充招募說明書中應披露哪些風險?

答:準予注冊的香港互認基金的產品風險一般會在香港銷售檔案中列出,該部分風險揭示內容同樣應出現在提供給內地投資者的招募說明書中。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確保內地投資者與香港投資者獲取相同的風險揭示內容外,還應遵循審慎原則,向內地投資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認基金的特有風險。

7、香港互認基金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時commit的代理協議是否需要正式簽署?

答:需要正式簽署。正式簽署的代理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委派代理內容、雙方職責與權利義務、協議到期或者合作終止后妥善處理相應業務的方案。

8、《暫行規定》第五條要求香港互認基金注冊申請材料包括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請問法律意見書有沒有規範要求?

答: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應當遵守《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等法律法規。

9、請問注冊申請香港互認基金有沒有進一步細化的相關指引?

答:相關細化指引請參閱附件《香港互認基金注冊申請材料指引》。

10、香港互認基金在名稱上有何要求?

答:基金名稱應當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相匹配,不得具有誤導性文字。

11、香港互認基金commit的注冊申請檔案及有關銷售檔案,在語言上有何要求?

答:應當使用簡體中文。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請注冊香港互認基金的,應當承諾並證明中文翻譯與其他語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有關申請檔案及銷售檔案的簡體中文翻譯應當符合內地金融市場的習慣用語。

12、基金互認初始階段,中國證監會對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互認的數量是否有限制?

答:《暫行規定》未對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互認的數量作出限制,原則上符合條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式申請互認。建議市場主體根據自身情況合理申報。

13、準予注冊的香港互認基金發生哪些變更時,需要中國證監會的更新注冊?

答:香港互認基金發生變更應遵循香港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變更應獲得香港證監會批準或履行有關程式后方可生效。變更生效之后,相關變更資料需commit中國證監會備案。

按照《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互認基金類型及運作方式發生重大變更的,香港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該基金在內地的銷售活動,並重新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中國證監會可就“重大變更”的認定征求香港證監會意見。

14、首批香港互認基金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正式注冊,后續注冊香港互認基金時有無特殊考慮?

答:中國證監會於2015年12月18日正式注冊首批3只香港互認基金。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中國證監會將正常推進后續香港互認基金的注冊審查工作。

(二)投資運作和資訊披露

15、中國證監會對香港互認基金投資金融衍生工具有無特殊要求?

答:根據《暫行規定》,香港互認基金類型應當為常規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及指數型。符合互認條件的香港互認基金投資金融衍生工具的,應當符合香港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契約或公司章程約定。

16、香港互認基金如何向內地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答:原則上,內地與香港投資者應獲得公平一致的對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規面向香港投資者的公告,也應同時向內地投資者提供。同時,任何commit給香港證監會的產品公告也需同時commit給中國證監會。香港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式,確保內地與香港投資者同時獲得公告。向內地投資者提供的公告應當使用簡體中文。

香港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暫行規定》第八條要求,將應予披露的資訊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網站等媒介進行資訊披露,並保證內地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法律檔案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資訊資料。同時,參照內地基金的報告及披露慣例,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資訊披露網站(網址為fund.csrc.gov.cn)開辟了香港互認基金專欄,為香港基金管理人提供集中展示香港互認基金資訊披露檔案的平臺。因此,香港基金管理人除依照《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進行披露外,還可以通過前述網站向投資者集中披露互認基金相關資訊,香港基金管理人應當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基金銷售和代理機構

17、基金互認安排下,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辦理時間有何變化?

答:基金互認安排沒有改變互認基金遵照相關監管法規以及基金法律檔案約定的申購贖回業務辦理時間。

18、如遇到內地或香港的法定假期,互認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如何安排?

答:在內地與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況下,跨境銷售的互認基金份額才可開放申購贖回,但不得影響互認基金在原地區銷售時投資者的相關權利。

19、法規要求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50%,香港互認基金經注冊后在內地持續銷售的過程中,若該基金在香港遭遇贖回,導致該基金在內地的份額占比被動超過50%,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怎么做?

答:按照《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對申購贖回數據進行監測及預警管理等措施,確保持續滿足內地銷售占比的要求,例如,當基金在內地銷售的份額占比接近50%上限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並向投資者進行披露。當出現問題中所述被動超標的情形時,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暫停該基金在內地的銷售。

20、內地基金管理公司作為香港互認基金代理人,是否可以銷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認基金?

答:境內現有法規並未就內地基金管理公司銷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認基金行為做出禁止性規定。

21、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時,內地基金銷售機構、代理人、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間如何交換基金交易申請及份額確認數據?

答: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及《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應委派代理人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技術平臺(基金注冊登記數據中央交換平臺)與銷售機構進行數據交換,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備份。內地代理人與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數據交換,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22、互認基金內地代理人能否與其他銷售機構直接簽署銷售協議?如何確定銷售費用?

答:按照《暫行規定》第十七條,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派內地代理人辦理與內地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協議簽署,管理人自行簽署銷售協議的,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內地代理人能夠履行相關職責。

內地代理人接受委派與內地基金銷售機構簽署銷售協議的,應當依據代理協議、基金信托契約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檔案,參照內地基金銷售相關法規,與內地基金銷售機構協商確定銷售費用。

23、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在內地就其互認基金向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培訓,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牌照?

答: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在內地僅向基金銷售機構、基金代理人提供互認基金產品培訓的,不需要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牌照,但不得直接面向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

(四)監管數據報送

24、香港互認基金內地銷售時,香港基金管理人或者內地代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哪些數據、如何報送?中國證監會是否會對香港互認基金分配專門代碼?

答:按照《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代理人根據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的委派,代為辦理監管報告等事項。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在領取互認基金注冊批復當日,應當委派內地代理人通過中國證監會基金綜合監管系統(網址為http://fss2data.csrc.gov.cn:8080/csrcfund/)報送香港互認基金產品基本資訊。互認基金在內地的持續銷售過程中,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內地銷售日報、月報及暫停銷售情況等監管數據。

內地基金業務數據實行電子數據傳輸,基金代碼是基金身份識別標識。香港互認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注冊批復后,其管理人或者內地代理人可向中國資本市場標準網(網址為www.csisc.cn)申請基金代碼。

二、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銷售

25、如何理解納入互認基金范圍的“常規基金”?內地市場中的分級基金、保本基金是否屬於互認基金類別?

答:根據我會與香港證監會確定的共同標準,基金類型應按原地區法律法規確定。互認實施初期,按照循序漸進、逐步擴大的原則,互認基金類型從運作成熟、簡單透明的產品做起,實施一段時間並積累一定經驗后,可逐步擴大和豐富互認基金產品類型。按上述原則,內地市場中的分級基金、保本基金目前暫不納入互認范圍。

26、內地互認基金為香港投資者新設一類份額,是否需要得到中國證監會的事先批準?

答:內地互認基金為香港投資者新設一類份額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相應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檔案,依法履行適當程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就新設份額事宜及可能產生的風險向基金投資者進行披露。

27、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銷售時,如何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數據?涉及相關扣稅事項時,內地基金管理人在向內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報送數據方面有何要求?

答: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銷售時,內地基金的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份額登記數據備份。涉及相關扣稅事項時,內地基金管理人應當每日通過基金注冊登記數據中央交換平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報送互認基金證券賬戶、互認基金代碼及香港地區份額代碼、互認基金香港地區投資者持有份額占比等數據,以用於證券市場投資計稅處理及日常監管。具體數據介面及規範請查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布的相關檔案。

28、內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長短適用不同贖回費率,但香港基金通常不收取贖回費或者適用固定贖回費率。請問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銷售時贖回費如何計算、收取?

答:內地基金可以通過單設一類份額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區投資者銷售,適用固定贖回費率,並依法計入基金資產。

29、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地區銷售時,中國證監會是否會對香港地區銷售機構分配銷售機構代碼?內地互認基金是否申請相關基金代碼?

答:內地基金銷售數據實行電子數據傳輸,銷售機構代碼是機構身份識別標識。內地互認基金香港銷售機構可以向我會指定機構(中國資本市場標準網)申請銷售機構代碼。內地互認基金如采取新設一類份額在香港地區銷售的,也應當向中國資本市場標準網申請基金代碼。

?附2: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附2: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的所得稅問題

1.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3.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托管資格,根據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派,代為辦理該香港基金內地事務的機構。

4.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的所得稅問題

1.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該內地基金分配利息時,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7%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由內地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該內地基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時,不再扣繳所得稅。

內地基金管理人應當向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內地基金的香港市場投資者的相關資訊。

三、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和香港市場投資者買賣內地基金份額的營業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暫免征收營業稅。

3.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營業稅。

四、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的印花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內地基金份額,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暫不征收印花稅。

2.對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香港基金份額,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印花稅稅法規定執行。

五、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理機構、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基金互認稅收的扣繳申報、征管及納稅服務工作。

六、本通知所稱基金互認,是指內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經香港證監會認可或中國證監會注冊,在雙方司法管轄區內向公眾銷售。所稱內地基金,是指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所稱香港基金,是指香港證監會根據香港法律認可公開銷售的單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體投資計劃。所稱買賣基金份額,包括申購與贖回、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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