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日報原總編室主任貪污42.5萬被判10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08 11:29
消費日報社原總編室主任兼專題部主任顧某,被豐台法院認定貪污軟文廣告費42.5萬元,一審被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顧某不服上訴。昨天,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審開庭。
顧某現年39歲,於2004年11月被聘為消費日報社首席記者;2011年7月任專版執行主編;2012年初開始擔任該報社專題部主任,正處級;2013年1月起兼任總編室主任。
豐台法院經過審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顧某在擔任消費日報社專題部主任期間,利用其負責編稿、審稿、用稿以及收取行業定向費的職務便利,將隋某交給消費日報社的行業定向費私自截留據為己有,金額共計42.5萬元。款均未退還。
去年1月被捕后,顧某曾供述,他擔任的專題部主任職責是負責部門選題、稿件策劃,安排記者採訪和編輯,每年需向單位交30萬元作為考核指標。
顧某,要完成這30萬,除了拉廣告、找贊助之外,還有一項叫作“行業定向宣傳費”,也就是常的“軟文廣告收入”。2012年,他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女子隋某,雙方開始合作經營“軟文廣告”,版面費由隋某打入他的個人銀行卡。“這些版面費我都沒有上交單位,私自截留了。2013年底我將其中的20萬元買了招商銀行的基金,其余的都用來補貼家用了。”
但在后來的供述中,他推翻了自己之前的法,認為他所犯的是職務侵佔罪,而且只私自截留了3萬元。
一審開庭時,顧某辯稱,其與消費日報之間是承包關係,隋某給他的錢有一部分是他幫助改稿的稿費,剩餘的部分也是其經營收入,與消費日報無關。
隋某證言稱,她在消費日報發的就是軟文廣告的稿子,都是為了宣傳推廣某種品或服務,具體稿件的內容都是公關公司提供。從2011年底開始,他們轉賬付給顧某的錢全都是版面費,沒有改稿的費用。
消費日報社社長證言,報社的軟廣告具體負責人和報社之間不是承包關係。按照規定,“軟廣告”的收入必須由客戶直接打到消費日報社的賬戶上,再由報社和相關負責人進行具體的再分配,不允許直接打到相關負責人的個人賬戶。
豐台法院認為,顧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採用私自截留的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顧某有期徒刑10年,沒收財5萬元,並責令他退賠消費日報社42.5萬元。
顧某不服,提出上訴。昨天他當庭,“文稿承包”是報社的非法經營行為,為了晉升和考核,他必須履行這種行為。而這是報社的行為,對他本人而言則屬於公務行為,跟新聞工作不相干。他表示,一審法庭在查清他和報社之間的承包關係之前,就認定他是貪污並不客觀。涉案的42.5萬元“軟文”收入,並非報社的收入,而是由每個部門承包人支配用來發獎金等,這是歷來的慣例。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