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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台灣留才! 立院三讀《產創條例》修法 創新研發享減稅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5-12-15 14:13


為了止血台灣人才外流,立法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放寬公司及個人研發投資抵減,公司獎酬員工的股票,沒有轉讓或賣出,在500萬元總額內延緩課稅5年。此案歷經3年多的艱辛協商,三讀通過後,除了增加留才誘因,也有利研發成果商品化,增加台灣產業競爭力。

今天的修法,涵蓋「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3大層面。


(1)、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增訂第19條之1,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包括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限制型股票)等主要獎酬股票類型均在適用範圍。

另為利公司彈性運用員工獎酬工具,並考量實務上公司員工有母子公司間輪調之情形,以及公司發展新興事業或海外成立子公司擴展業務需求,適用對象除本身公司外,擴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但排除公司兼任經理人職務之董事長及董監事,同時設有每人每年500萬元限額等規定。

(2)、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增訂第12條之1,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或授權給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取得的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倘讓與或授權的對象為非屬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則可比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至股票實際轉讓時申報課徵所得稅。

另公司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有收益時得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以促進創新技術產業化。

(3)、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針對現行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規定,考量新創事業初期於研發新產品期間尚未量產並無營業獲利,另公司也有研發期間較長且投入金額較多之情形,其研發支出無法於當年度抵減。

因此配合產業實務需要作修正,公司研發支出可就抵減率15%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以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兩者擇一適用,提供彈性作法來強化業者投入創新研發誘因,引導公司持續投入研發活動。

今天修法三讀之後,經濟部工業局表示,這對國內產業在吸引人才與提升技術能量方面均有所助益,經濟部亦將著手擬訂相關子辦法,俾利後續公司申請適用新的規定。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此次的修正,並非單純給予研發之租稅優惠,主要是鼓勵研發並鼓勵台灣民眾或企業之研發成果投入市場、商品化,以發揮經濟效益,藉此創造個人、企業、社會及國家多赢的局面。

李貴敏說,產業持續創新是台灣經濟永續發展的根基,鼓勵研發更是推動產業創新的重要動力,期待藉由此次《產創條例》的修正,帶動台灣研發的動能,再創一次經濟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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