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乃成犯那些罪、關多久?綠委援引法源:至少有這些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06 11:14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陸軍航特部601旅爆發中校勞乃成私帶藝人李蒨蓉人登阿帕契案,另外,勞乃成還私帶戰鬥頭盔跑趴,對於勞的行徑,有立委翻出法源說,勞乃成犯這些罪!提供鄉民,大家來討論!
阿帕契事件爆發後,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持續在臉書發文關心此案進度,她今(6)天上午再度發文說,「勞乃成犯這些罪!提供鄉民,大家來討論!」管碧玲指出,軍審廢除了,但軍法還在。
她說,不處理「國家機密保護法」,也不處理遊樂團有無刺探或收集軍事機密的動機或行為,單純用最善意的「遊樂團」來看待處理,勞乃成至少犯「陸海空軍刑法」中,下列之罪,其中第20-21條合併應判4.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66條應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碧玲還列出法源: 第 20 條(洩露軍事機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 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條(洩漏職務上軍事機密罪)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66條(為虛偽命令通報罪)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軍事上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傳達不實、不為傳達或報告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處罰。
至於,阿帕契軍事裝備屬不屬軍事機密?管碧玲說,「當然是,法源我也找出來了!下面這張照片紅線標示之處,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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