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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受益人會議可電子投票 有助開會不流會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0-11-1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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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受益人會議可電子投票 有助開會不流會。(鉅亨網資料照)

為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金管會證期局今 (10) 日宣布,「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過去基金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都是採「書面、親自出席」進行投票,很容易流會,未來基金受益人可採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有助提高受益人會議做成決議。

據投信投顧法第 39 條規定,在六種情況下,基金公司需要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包括:更換基金保管機構、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或保管費用、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及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但過去基金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都是採「書面、親自出席」進行投票,很容易流會,此次修法主要有四大重點,一是有權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並應將行使表決權的方法載明開會通知;為確保電子投票的公正性及獨立性,規範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外辦理。

二、針對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明定受益人表決權行使方式,除原定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規範意思表示撤銷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複的處理方式。

三、針對受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明定受益人表決權行使方式,除原定以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外,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規範意思表示撤銷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複的處理方式。

四、為使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作業更為明確,明定受益人應依召開者所製作的格式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送達期限、未表示意見效果、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就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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