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華: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10 17:45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林蔚山
法院名稱及案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583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定本公司董事長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最高法院指出:尚志投資公司雖然收
購通達公司股權,但非合併,故不承受其負債,高等法院的
認定已有錯誤,且收購當時既有評估報告,高等法院未予論
敘,卻逕認該併購案有損大同公司利益,亦屬可議,而將案
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
4.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配合法院進行更審程序,俾期司法能發現真相而免冤抑。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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