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潤: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9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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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2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500,000股
4.既得條件:
(一)自給與日起算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當年度公司
營業額較前一年度成長30%,且個人工作績效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標準者,
既得40%股份。
(二)自給與日起算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下年度公司
營業額較前一年度成長30%,且個人工作績效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標準者,
既得60%股份。
(三)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公司得就其已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於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死亡(但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外)或辦理
留職停薪者,其之前已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向員工
無償收回。
(二)如員工違反發行辦法第五條第(七)項之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
其之前已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向員工無償收回。
(三)下列原因發生時,已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死亡日提前既得,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申
請受領。
(3)自願調職轉任至本公司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者,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核訂之。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獲配之員工須為全職正式員工,且績效表現須符合一定的標準。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加計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3%,且加計依募
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累計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1%。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一○九年對於威潤科技具有特殊的指標意義,除了成立滿10週年外,
有利於公司未來長遠發展的各項佈局及產品也已箭在弦上、蓄勢待發。
除了將持續深耕全球車用衛星定位監控市場外,也將充分發揮優異的研發實力
及全球通路優勢,以車聯網通訊盒產品(Telematics Box, T-Box)爭取日本車廠
一階供應商大型專案、發展車載資通訊垂直市場軟硬整合方案、並搶攻物聯網
(IoT)市場。在上述多個成長引擎同時推升下,威潤科技樂觀看待今年營運,
有望優於去年、再攀高峰。而在成長茁壯時期員工更為公司重要資源,
故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
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暫以本公司109年3月4日櫃檯買賣市場之收盤價每股新台幣
46.1元估算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23,050,00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一)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分別為:
新台幣3,457,500元(111年:以6個月估算)。
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32,974,301股計算,對上述各該年度每股盈餘
之可能影響為:0.24元、0.35元、0.10元。
(二)本公司預估未來幾年度之營收及獲利將有機會呈現大幅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對本公司未來幾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
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後,員工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其他事由而有修正之必要
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基秘字第139號: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之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既得日」係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信託帳戶撥入員工證券帳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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