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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聯大收購文曄〉公平會提三原因 認定大聯大收購無須申報

鉅亨網記者魏志豪 台北 2020-01-15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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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聯大財務長袁興文。(鉅亨網資料照)

公平會今 (15) 日召開委員會議,指出大聯大 (3702-TW) 收購文曄 (3036-TW) 一案,無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主要因素有三,收購股數未達三分之一,無法認定大聯大有控制文曄意圖,以及兩家市占率不到 1 成。

公平會指出,依據先前大聯大修訂的公開收購說明書,大聯大最多僅收購文曄 1.771 億股,占文曄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約 30%,未達文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一,難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結合型態。

再者,大聯大公開收購說明書提出五點聲明,且大聯大在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公平會表述,該公司不會在文曄本屆董事任期內,在股東會上提出涉及文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之提案,倘若在股東會上有關涉及文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之提案,該公司將不行使表決權,公平會認定,此舉無法認定大聯大有控制文曄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的可能,故未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款。

公平會強調,公平交易法就事業結合審查,是採事前申報異議制,若未來 (不限文曄本屆董事任期內) 大聯大變更前開聲明、承諾或陳述等事實或行為,仍須在事實發生或行為前,向公平會再行請釋或提出申報。

最後,公平會認為,依據 Gartner 報告、世界半導體貿易統計組織 (WSTS) 的統計資料,兩者在全球、亞太區或台灣半導體合計市占率均不到 1 成,在半導體零組件通路的合計市占率最多也僅 3 成多,文曄明顯高估市占率,而水平事業合計的市占率,並非本次判斷有無吻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結合型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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