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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回台稅務學問多 小心觀念不正確 三大管道調閱資料不馬虎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19-10-15 11:37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已上路,富邦金 (2881-TW) 旗下富邦證券表示,諮詢資金匯回問題的客戶中,有些誤以為匯回海外資金等同要依專法課稅;也有人聽信每年匯入一定金額以下不課稅,可不必理會專法或年初發布函令的規定,前述觀念皆不正確;由於稅務相關事宜學問很多,資料調閱不可馬虎,可從三大管道調閱資料。

富邦證券表示,境外資金回台專法 8 月 15 日上路,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匯回境外資金,第一年適用 8% 稅率課徵,優於第二年的 10%,早申請不但享有較低稅率,也能較早屆期領回。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營利事業欲依專法申請匯回境外受其控制或對其有重大影響力轉投資子公司的盈餘,因子公司都有海外帳戶,且公司帳簿齊備,亦多有向投審會申請對外投資的紀錄,申請匯回非難事。

個人匯回狀況較多,首先個人匯回路徑必須是從「自己在境外的帳戶」匯入,對於海外開戶是採聯名帳戶者,或是未開立個人帳戶者,無法填表;即便克服帳戶問題,在銀行的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查核作業,也不是只要求客戶聲明而免提示任何資料,面對片斷或是瑕疵的帳戶文件可能讓案件卡關。因此,民眾只好回頭尋找相關資料,再來分析該如何處理。

如果能取得個人帳戶資料,除了走專法,也可評估是否依財政部於年初發布函令的認定原則來繳納稅負。該函令詳細規範所得與不課稅資金的舉證方式,以及所得年度認定與稅法核課期間的規定。

以海外所得為例,各該年度加計海外所得後的基本所得額逾 670 萬元者應主動申報,而大陸所得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併入後是否需要多繳稅,視個案而定。而核課期間的年限,已依法申報者為 5 年,未申報者為 7 年,逾核課期間的年度不會再補徵稅款。國人可以把焦點放在未逾核課期間的年度,評估短漏稅額。

陳秋蘭表示,調閱資料可從以下管道著手:一、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請匯出水單,或是找當初對外投資申請或金流紀錄。二、向往來金融機構調閱足夠的交易明細表,個人帳戶至少要包括尚在核課期間內的年度,個人與境外公司往來則要找到出資或股東往來的紀錄,有助於計算短漏稅款。三、向所得來源機構申請,例如常見的薪資或出售房屋、股份等財產交易事由,可由課稅紀錄、交易文件或第三方出具的合適證明來佐證來源,再委託會計師試算並評估是否應更正過去年度的稅表。

陳秋蘭表示,資金回台固然要面臨比較瑣碎的文件整理及申報文書,但換個角度想也是一勞永逸,回台家人不必擔心境外財產寄存何處;若不幸發生繼承事實時,家人也不必向境外金融機構交涉辦理財產移轉的事務。人回到家就是自在,而資金回家也才放心,看得到也用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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