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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甲種特別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07-16 17:4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7/16

2.增資資金來源: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甲種特別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普通股340,000,000股;


甲種特別股75,000,000股。

4.每股面額:普通股暨甲種特別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視發行價格而定

6.發行價格:實際發行價格將於向金管會申報案件生效後,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規定,並授權董事長訂

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5%由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75%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發行新股之普通股與原普通股相同,發行新股之特別股

權利義務如下:

(1)股息率上限8%,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

(2)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再依法提列法定盈

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

股息。

(3)本公司對於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

派特別股股息,或因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

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將不構成違約

事件,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4)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且與各種特別股股東受償順序相同,

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6)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及關

係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7)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

權利。

(8)特別股屬無到期日,但本公司得於發行日屆滿七年之次日起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

部或一部之已發行特別股。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提升資本適足率及轉投資子公司新光人壽,以因應子公司業務發

展策略。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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