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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賣債新制上路 恐衝擊明年配股能力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9-06-2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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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顧立雄。(鉅亨網資料照)

為避免壽險業賣老債美化帳面,金管會今 (25) 日公布修訂保險法解釋令,今年起壽險業賣掉長年期債券,其盈餘所得需依債券剩餘年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未滿一年者一律以一年計算,若是無法計算年限的債券,一律分 10 年攤銷認列。

舉例來說,某壽險業打算出售 10 年前投資的 20 年期公債,假設目前出售有 100 億元獲利進帳,在扣除 20% 的營所稅後,剩下的 80 億元獲利可認列當年度獲利,但因債券還有 10 年才到期,因此依規定,80 億元獲利需分成 10 年進行分配盈餘,每年可分配盈餘僅 8 億元。


過去壽險業大股東為美化帳面數字,會藉由出售早年投資的債券衝高獲利,並轉成盈餘分配給股東,假設某壽險靠賣老債賺了 200 億元獲利,這 200 億元獲利可在認列當年獲利並進行盈餘分配,以此拉高現金股利分配。

金管會表示,因應國際會計準則 IFRS17 上路,今年開始出售的債券須按照剩餘年期進行盈餘分配,意即壽險業無法再靠賣債來美化帳面數據並分配盈餘。

根據現行規定,壽險業必須提撥 20% 獲利作為特別盈餘公積、並彌補帳上投資虧損,其餘的才能進行盈餘分配。

在現金股息分配也須符合相關條件,包括資本適足率 (RBC) 須高於 250%、淨值 / 資產比重須超過 4%,且無增資需求等要件,才能分配現金股利給股東,現在多了出售債券新制,未來壽險業想要靠財務操作拉高現金股息,難度勢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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