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壽異常交易新紡股票 六大缺失遭罰600萬元 2年不得採兩方式關係人交易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台北 2019-01-29 18:30
金管會今 (29) 日表示,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光金 (2888-TW) 旗下新光人壽,在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採購作業、資金運用、金融資產評價、電話行銷、收費作業等 6 大業務時,違反保險法,其中最嚴重的是多次異常交易利害關係人新紡的股票,「疑似」介入新紡經營權之爭,總計 6 大缺失依法核處新壽罰鍰共計新臺幣 600 萬元整,及予以 16 項糾正,並限制新壽 2 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交易。
金管會表示,在對新壽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於交易前,合意藉由盤後定價交易方式交易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但是相關交易卻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
保險局說明,主要發現新壽多次異常交易利害關係人新紡的股票,操作方法為,新壽於在 2016 年 7 月~ 2017 年 3 月其間,先把新紡股票賣給新光醫院,之後又再賣回來,賣進賣出很多次,由於新紡是在 2017 年 5 月董監改選,且當時新紡有經營權之爭,新壽疑似是要規避保險法中規定「保險業不得行使被投資公司的股東監察人選舉表決權」,因此在要表決時把新紡股票賣給新光醫院,之後再買回來,疑似介入新紡經營權之爭。
簡單來說,新壽沒有新紡表決權,而在新紡改選前,卻先把新紡股票,陸續賣給新光醫院,「疑似」讓新光醫院可以投票、支持新紡,穩定新紡經營權,但沒有證據可證明此動機,因此只能判為「疑似」。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新壽在採購內部規範也有欠周延,以致有高比例採購案件採專案核定的例外方式辦理,且簽辦採購案件多處疏漏,未確實執行所訂內部控制規定。
資金運用部分,發現新壽出售股票,有未出具投資評等為「賣出」的個股報告書,詳實分析賣出的理由,交易決策基礎未妥適,且對股票異常大量賣出或買進無適當控制機制等缺失。
金融資產評價程序部分,新壽已訂有金融資產評價作業程序,檢查卻發現有債券評價的作業與所訂內規不符。
電話行銷也有缺失,金管會表示,檢查發現新壽的電銷人員未依規定於要保書親自簽名、也未記載登錄字號,違規事實明確。
收費作業缺失部分,新壽經辦業務人員未依規落實審核信用卡授權資料正確性,系統未輔以對同一卡號授權資料進行比對的管控,而導致發生「同信用卡卡號持卡人姓名不同」的情形。
金管會表示,整體來說,新壽有資金運用、核保審查作業、出售子公司股權、聯貸案不動產鑑價、貨幣避險、電話行銷招攬、行動裝置程式控管、源碼掃瞄作業、SWIFT 系統業務、授信作業程序、國內股票委外操作績效衡量、委外作業、自行查核作業、稽核單位查核作業、業務單位內部控制等多項缺失,認為此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因此金管會今天決議核處新壽罰鍰 600 萬元,及予以 16 項糾正,並限制該公司 2 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交易。
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以公眾資金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或投資業務,應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且須依法令變動情形修正各項作業規範,以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有效執行;同時,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保障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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