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佈強製退市新規 傳遞出重大違法退市“從嚴”信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11-19 08:15
11月16日,上交所正式發佈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同時發佈的還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11月修訂)》。上交所退市新規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製退市情形。其中,在原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兩大領域的基礎上,新規對證券重大違法情形進行了類型化規定,明確了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等四種情形。對於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新規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範。
根據新規,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具體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交易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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