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焜專欄】保險與稅04:[迷思一]長期投保後死亡,可以免計入遺產稅嗎?
林嘉焜 2018-10-02 08:53
過去遺產稅可以高達 50% 的年代,讓我們養成重視遺產稅節稅規劃的重要性。但是,目前台灣的遺產稅已經降至 10-20%,而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也調高很多,遺產稅與贈與稅已經不是台灣現行最重的稅負。但是,社會仍然談稅色變,積極尋找能節稅遺產稅的方法,其中保單是最被普遍採用的工具。
依據遺贈稅法第 16 條的 9 款,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及年金的身故理賠金,都可以不計入遺產稅。但是,近年來,稽徵機關對這個法條的立法精神詳加研究,主張保單是保障家人不因主要收入者死亡,而陷入經濟困境,並非允許人民假借保單形式,規避遺產稅義務。因此,愈來愈多的保單遭稽徵機關以「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或身故理賠金計入過世者的遺產。
由於稽徵機關要求將某些保單計入遺產課稅,這類案件愈來愈多,讓民眾莫衷一是,而「實質課稅」原則對一般社會大眾又太過抽象。於是,市面上開始流傳保單成功節稅的各種秘訣,甚至變成金融業務人員的獨家話術。本文將分析市面流傳的節稅技巧是否正確,再加以法院判決佐證,確認這些秘訣是正確原則或是錯誤迷思。
迷思一:長期投保後死亡,可以免計入遺產稅?
所謂「長期」投保是指幾年呢?剛開始,社會流傳「2 年內」!後來,許多保單被保人超過 2 年投保期後死亡,保單還是被計入遺產課稅。似乎,2 年根本不是課稅與否的標準。民眾當初可能以為國稅局追查過世者銀行帳戶明細,只會追查過世前 2 年的帳戶進出明細,只要超過 2 年就看不到資料,而產生這樣的誤解。
近來新聞報導,「長期」投保是指 10 年以上!其實,財政部或法院判決書並無定義過 10 年為長期投保的標準,「10 年」只是個人心裡感受「很長一段時間」而已,但是這種感性標準,不能當作理性分析的依據。
舉例而言,某人投保 20 年期繳保單,直到第 12 保單年度死亡,身故保險金計 8,987,700 元。遭中區國稅局要求,把身故理賠金的儲蓄增值部分計入遺產。繼承人訴諸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除主契約保險金額 3,000,000 元外,另有逐年按基本保額的 10%,以單利方式計算之值 3,600,000 元,及以逐年按基本保額的 5%,以複利方式遞增之和 2,387,700 元,合計 5,987,700 元。」因此,「該增值保額 5,987,700 元,係按保險年度逐年依基本保額的 10% 及 5%,以單利及複利計算保險金額,並非以被保險人之壽命為保險標的,實質上具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自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最後法院判決「依實質課稅原則,就該保單增值保額給付 5,987,700 元部分,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無不合。」
圖釋如下:
就上述法院判決原因來看,保單不需計入遺產的標準是「符合人壽保險之本質」。也就是說保險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保險法第 1 條及第 112 條規定之人壽保險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等立法意旨。
若這份保險具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非屬定額保險之性質,就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及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之適用。
原來保單是否計入遺產的標準之一,是端看該保險屬於保障型或儲蓄型,至於投保時間是否超過 10 年,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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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焜
稅務名師
專精個人資產之稅務規劃、企業股權安排。曾任職於台灣及香港之壽險、銀行及證券商。目前十餘本著作主題涵蓋理財、信託、稅務、保險,應邀演講場數近2千場,連續十年獲得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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