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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義隆:公告本公司一○七年現金減資相關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8-31 14:40


壹、本公司經民國107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新台幣 1,302,344,530元,銷除股份130,234,453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民國107年8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27594號函核准在案。 貳、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一、公司名稱: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3、CA02990 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限區外經營)。 4、F401010 國際貿易業。 5、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下列產品 1、類神經網路及模糊處理器。(Neural-Fuzzy. IC) 2、數位訊號處理器。(Digital Signal Processor) 3、八位元精簡指令微控制器。(8-Bit DISC Micro-Controller) 4、特定用途積體電路。(ASIC) 5、兼營與本公司業務相關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三、公司所在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創新一路12號。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7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期 三年,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至110年6月10日止。 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立於民國83年4月28日,最近 一次修訂於民國107年6月11日。 參、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為辦理民國一○七年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依本公司章程及「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之規定,訂 定本作業計劃。 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 434,114,845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341,148,450 元整。 三、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1,302,344,53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130,234,453 股,用以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公司每股獲利能力,考量財務槓桿之 運用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 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約為30%,惟實際減資實收資本 額、減資比率,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之已發行在外總股數計算之。 四、本次減資後換發新股股份計303,880,392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 減資後換發新股金額為新台幣3,038,803,920元整。 五、本次減資後之股份採無實體發行並辦理全面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 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各股東依其持股比例銷除股份,每仟 股換發約700股(即每仟股減少約300股),每股可退還新台幣3元;減資 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 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 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 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六、減資換發股票時程: (一)減資換股基準日訂為107年10月19日(無實體發行)。 (二)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107年10月9日。 (三)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舊股票自民國107年10月11日起至107 年10月19日止期間內停止在市場買賣。 (四)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舊股票自民國107年10月15日起至107 年10月19日止期間內停止辦理過戶,最後過戶日為107年10月 14日(因10月14日適逢假日,故提前至10月12日辦理),(掛 號郵寄過戶者以民國107年10月14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五)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訂為民國107年10月22日(舊股票停止上市 日)。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做買賣交割之 標的。 (六)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為民國107年10月24日,以匯款或掛 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七)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八)換發程序及手續: (1)由於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 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 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股東若持有現股股票者,或舊股票尚未領取者請於歷年未領取股 票領取單蓋妥原留印鑑後,再檢附換發股票相關文件至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3)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 需辦理任何手續。 (4)換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一樓,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68-6668 七、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 餘分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 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八、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 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九、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十、本公司將於普通股新股上市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十一、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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