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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條款出爐 金管會新增三大要求 強化產金分離

財訊快報 2018-08-09 15:44


金管會 8 日發函,在其發佈的函令中,明確訂定「產金分離」之界線,對其新增三大要求,被外界視為『富邦條款』。三大要求包括,若非金融業的董總若是兼任金融業副董事長的職務時,只能在董事長短期請假或缺位時,代理其職務,且不具有對於內部權責劃分與日常一般公文之駁回權,意即副董事長只能為「陽春」型,不得有「實質首長」性質,如台灣大哥大董事長蔡明忠,兼任富邦金的副董事長,而其副董事長的職權就只能是「陽春副總」,否則即認定為違反「產金分離」。

其次,若已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的金控及銀行董總,須出具符合規定之承諾,該承諾包含三項,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之職務,並無董事長、總經理或職權相當的權責;本人於任職金融機構期間,應要落實執行利害關係人控管機制,且符合相關規定;本人應對所任職之金融機構善盡忠實義務,對於兼任職務之其他事業,如與任職之金融機構有利益衝突時,應以所任職金融機構之利益為優先考量,且應迴避以本人於金控或銀行任職負責人期間所獲知之資訊,從事與所兼職事業相關投資等交易等三項規定,如富邦金董事長蔡明興有兼任台灣大哥大之副總的職位,就須出具承諾,表示有符合「產金分離」之規定,若自己兼任之非金融業與金融業有利益衝突時,須以金融機構的利益為優先考量,且不得以任職之金融業所獲得的資訊,用於所兼職事業相關投資等交易。

最後,若已兼任非金融業董總或職權相關者的金控或銀行的副董事長,該金控及銀行應辦理兩件事,其一,金控與銀行需檢視副董事長是否具「實質首長」之特性,若有首長之實權,應於一定期間修正內部分層機制,及董事會提案作業等公文簽核流程,其二,同時必須列入內部控至查核項目,由稽核單位持續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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