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學角度看科技巨頭壟斷——來自諾獎得主梯若爾的觀點
華爾街見聞 2018-07-05 19:32
今年 1 月,億萬富翁索羅斯曾在達沃斯論壇的演講中談及,谷歌和 Facebook 等科技巨頭已接近壟斷地位,並刻意製造用戶對其所提供服務的上癮症,來實現對市場市佔率的控制能力,但這極具傷害性,特別是針對青少年。
如今,曾憑藉其對市場力量、監管和壟斷的分析獲得 2014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法國經濟學家讓 · 梯若爾在與美國財經媒體 Quartz 的一次對話中,再次從經濟學角度出發,聊了聊科技巨頭的壟斷問題。
與索羅斯不同的是,梯若爾並未直接點明亞馬遜等一眾科技巨頭是否接近壟斷。他認為,首先必須區分究竟是暫時性壟斷或是永久性壟斷。
巨大的規模經濟(指通過擴大生產規模而引起經濟效益增加的現象)和網路外部性(指連接到一個網路的價值取決於已經連接到該網路的其他人的數量)意味著,新經濟中往往會出現壟斷企業或是高度壟斷的寡頭。其關鍵在於可競爭性(contestability)。
壟斷企業並不理想,但只要有潛在的競爭使其驚覺,這樣的企業就能給消費者帶來價值。之後,它們將被迫進行創新,甚至可能通過向用戶收取較低價格的方式來保留現有的用戶基數,並試圖留住新用戶。
但梯若爾也認為,想要讓潛在競爭發揮作用,有兩個要素十分必要:高效的競爭對手首先必須具備進入市場的能力,其次,得在能進的時候進來。
不過,在實踐中,競爭對手會發現想進入市場確實很困難;而一旦進入了市場,它們則會發現比起競爭,被壟斷企業吞併或許更為有利可圖。梯若爾稱,用經濟學的說法來講,這樣的併購創造出的社會價值相當之低。
在梯若爾看來,科技行業競爭減少,原因還在於科技為小型企業提供了與客戶便利交流的平台。而從平台層面出發,競爭所對抗的是隨著規模和 / 或網路外部性增長而來的巨大回報,從而導致了自然的壟斷和贏家通吃的局面。
之後,自然壟斷又導致了廣泛的市場力量,隨之而來的就是,投資者願意在很長一段時間之內做虧本買賣,「買入」具有壟斷潛力的巨頭的未來。
那麼,科技壟斷企業的存在是否弊大於利?科技消費者的消費價格很低,甚至是免費享用服務之後,是否改變了人們對壟斷權力的看法或定義?
對此,梯若爾給出了肯定的答案。他表示,由於數字革命,人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無需為平台提供的寶貴數據付費就能使用很不錯的服務。
但梯若爾也提醒道,「不要忘記,這是一個雙邊市場(有兩個互相提供網路收益的獨立用戶群體的經濟網路)」,因此,不能僅從消費者層面進行分析。
市場力量是否證明了監管的合理性?傳統的解決方法又能否解決問題?
梯若爾直言,科技行業很難實現諸如對服務成本的監管,舊式監管因此很難找到立足點,公共事業監管並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一方面,科技行業存在很多具有潛力在未來成為領頭羊的企業,監管機構無法在其初創時期就監控其支出;
另一方面則是營收,這一點與平台的國際性有關。平台已經藉由無形資產(專利、數據等等)使稅收最小化,它們同樣可以用這樣的方法破壞公共事業監管。
拆分科技巨頭能否有效解決壟斷?
梯若爾認為,拆分巨頭的想法沒有問題,但僅僅是為了減少它們的權力而進行拆分,或許用處不大。「將 1 個 Facebook 拆成 5 個 Facebook,對解決隱私問題也毫無幫助。」
首先,拆分需要一定時間。考慮到現在的平台發展迅速,我們必須保證干預足夠及時。
其次,需要進行經濟推理。為了拆分一家企業,我們必須先確定能夠將其與潛在競爭群體區分開的關鍵設施(關鍵設施原理:指一家擁有市場力的公司在市場中使用瓶頸來阻斷競爭者進入該市場的反競爭行為),而這一關鍵設施以自然壟斷為特徵。此外,還需確保這些關鍵設施不會成功地壟斷潛在競爭群體。
第三,結構性補救措施不能被忽視,但在使用之前,還需考慮更多問題。
反壟斷措施該如何進化?
梯若爾稱,首先還是應該重新考慮在反壟斷決策中的舉證責任。在他眼中,在缺乏數據的情況下,很難證明兩家公司之間的競爭壓制。「我們應該在競爭中犯錯,同時還要認識到,我們將在這個過程中犯錯。」
其次,經濟學家必須幫助反壟斷機構識別有害行為,並設計簡單的補救措施,如最惠國條款等價格一致性條款。這樣可以保證消費者在使用該平台時能從商品或服務的最低價格中受益。
第三,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司法管轄權限的問題變得越來越尖銳。我們必須堅持競爭環境的公平性,而非根據行業分類和針對某一行業的特定監管來對不同的競爭對手施加不同的監管法規。
我們還必須堅持對知識產權和稅收的國際協調,確保全球企業不受大量不一致、不連貫的地區性監管法規影響。
最後,「參與性反壟斷(participative antitrust)」必須得到發展:行業或其他參與者提出可能的監管法規,而反壟斷當局也會提出一些意見,從而帶來一些法律上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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