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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孚科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2 20:4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或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前項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達百分之二十,

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之公司: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

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提報董事會後始得為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8,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須發行新股8,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凡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

後恢復權益,惟員工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員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

理。

(7)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

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同意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認股權人自願放棄或依前項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

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係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

1.5%時,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每股時價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

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

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

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

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

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並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

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

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

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外,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

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

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

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

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待主管機關核准及本公司發行後

,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能依此次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1.本辦法之訂定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修改時亦同。於發行前如有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2.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事後再提報董事

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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