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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轟寶能!但萬科獨董劉姝威有三大硬傷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2-02 07:37


本已平息的寶萬之爭,因萬科(000002-CN)(02202-HK)獨立董事劉姝威的連番炮轟再次掀起高潮。她給證監會主席劉士余發出公開信,要求寶能旗下鉅盛華的七個資管計劃立即清盤。萬科A股價當日應聲下跌超過5%,從而引發了一場大爭議。

支持者認為,劉姝威作為萬科獨立董事,發出這封信的目的是“保護中小投資者”。但股價的大幅下跌卻讓眾多散戶並不領情,股吧和新聞跟帖中,引發罵聲一片,認為劉姝威是代表萬科管理層利益,目的是“逼迫”寶能出局。

除了中小投資者的“不領情”,在不少法律和投資業內人士看來,劉姝威這一仗也打得並不漂亮,炮轟鉅盛華資管計劃至少存在三大硬傷。

硬傷一:繞開正常公司治理渠道
劉姝威具備多重身份,既是一名經濟學家,也是一名有著巨大媒體號召力的財經大V,同時也是萬科的獨立董事。那麽,她是以哪個身份發出這封公開信的呢?


劉自己在公開信開篇就點出,“作為萬科的獨立董事”,點明了發信的身份。然而,諸多律師認為,如果以獨立董事的身份,劉姝威的公開信可能繞開了正常的公司治理渠道。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相關規定,若劉姝威認為有可能出現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應當向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我認為劉姝威在個人公號致信證監會不是很妥當,相關信息可能會對萬科股價產生重大影響”,劉國華律師稱。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律師指出,劉姝威此舉“不妥”,其以萬科獨董身份卻在其個人公號致信證監會,屬於履職不當。厲健律師認為,劉姝威的立場很可疑,後果很嚴重,可能涉嫌違規。
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也規定,獨立董事要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在發出公開信之前,劉姝威是否已經向董事會提出了相關問題?董事會是否討論了相關問題?如果沒有的話,萬科董事會又如何看待劉姝威繞開正常公司治理渠道直接發公開信的行為呢?這些問題,值得萬科董事會進行回應。

這次事件中,劉姝威雖然聲稱以獨立董事的身份發出公開信,但從公開信的輿論影響並由此再影響資本市場的程度而言,劉姝威更多地是發揮了“一名有著巨大媒體號召力的財經界大V”的身份作用。

硬傷二:忽略萬科管理層資管計劃
第二個硬傷在於,劉姝威指責鉅盛華“高杠桿”、“到期未清盤”的情況,同樣存在於萬科管理層的2個資管計劃當中,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香頌資本董事沈萌對媒體表示,劉姝威引述的法規,對鉅盛華和萬科高管持股計劃是同樣的,不該只看鉅盛華而不看萬科高管。

根據此前深交所的問詢公告,萬科管理層的2個資管計劃“金鵬計劃”與“德贏計劃”合計持有萬科股票比例為7.79%,比鉅盛華9個資管計劃的持股比例更高。

公開信息顯示,萬科管理層這2個資管計劃在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11月4日之間成立,成立時間比鉅盛華更早;這2個資管計劃均運用了3.5倍杠桿,比鉅盛華的2倍更高。

由於萬科管理層對深交所否認兩個資管計劃是“一致行動人”,從而規避了持股超過5%的舉牌線,避免了信息披露,導致投資者對它們的信息並不是很了解。特別是它們是否已經到期,是否辦理了延長清算期的手續,投資者都無知曉。業內人士表示,資管計劃存續期通常為2-3年,以此估算,上述兩個資管計劃或許均已經到期。

同樣是杠桿,同樣已經到期,那麽,既然劉姝威以維護資本市場制度為出發點,怒懟寶能的資管計劃的同時,是否也該對萬科管理層的資管計劃同樣進行關注?

萬科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就有規定,“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顯然,此次事件,獨立董事劉姝威並未做到“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值得一提的是,在劉姝威炮轟鉅盛華之前,萬科管理層的2個資管計劃也借助當年寶能的“舉牌效應”和本輪藍籌股的結構性行情擁有超過250億元的浮盈,投資回報率超過200%,遠遠高於寶能。如果僅計算自有資金,投資收益率甚至超過11倍,同樣也遠高於寶能。

硬傷三:混淆資管計劃“延長清算期”概念
針對寶能公告中的“延長清算期”回應,劉姝威繼續怒懟:“沒有證券監管機構的批準,誰有權力‘延長前述資管計劃清算期’?這些行為符合哪些法律法規和規定?”

對於劉姝威質疑的鉅盛華延長前述資管計劃清算期的權限問題,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告訴記者,“資管計劃本身畢竟只是合同關系,合同各方當事人決定延長清算期的話,就沒問題。”

對於“延長資管計劃清算期”的問題,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也認為,資管計劃是委托人和券商雙方的約定,何時清算由雙方決定,要尊重市場和當事人意志。

延長清算期與續期並不一樣,按照劉姝威引述的法規,上述資管計劃不能續期,但延長清算期未嘗不可。從事資管行業的人士透露,資管計劃的清算通常都無法實現劉姝威所說的“立即清算”,而需要一定的過程。尤其是持股量較大的資管計劃,如果“立即清算”,勢必造成大量拋壓,從而對股價產生巨大影響,因而實際操作通常是根據實際情況,由合同各方協商決定清算期的期限,不需要監管機構的審批。劉姝威指出的“沒有證券監管機構的批準,誰有權力‘延長前述資管計劃清算期’”,實質上是混淆了“續期”與“延長清算期”兩個不同的概念。

另外,還值得玩味的是,在消息面沒有利空的情況下,萬科的股價在29日(劉姝威發出《公開信》的前一日)突然大跌3.67%,當天跑掉的人會有誰?其中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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