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益電子:公告本公司接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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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楊吉雄、周維甡
被告: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等三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4.事實發生日:107/01/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為原告主張其與本公司前任董事長陳啟發等人簽訂仲介契約,應給付其佣金云云,
經查該案事實前經民事判決定讞原告與本公司無佣金契約存在,無須給付佣金。另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審理事實並無原告所主張之事實。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任律師因應本案之進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依規定辦理公告並委請專業律師針對此案內容予以研議,本公司將視法院審理情
形與案件進度對本公司可能造成之影響,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予投資大眾了解。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任律師因應本案之進行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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