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英:公告本公司與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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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 年 重訴 字 第 143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於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本公司應清償新台幣341萬6,743元,及自民國
10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為此本公司亦同時反訴(維州生物科技公司)違約須賠償本公司違約費用
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判決:
原告(維州生物科技)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維州生物科
技公司)負擔。反訴被告(維州生物科技公司)應給付反訴原告(德英公司)新台幣貳仟
捌佰伍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維州生物科技公司)負擔
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反訴原告(德英公司)負擔。本判決第三項於反訴原告(德英公司)
以新臺幣玖佰伍拾貳萬元,為反訴被告(維州生物科技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反訴被告(維州生物科技公司)如以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
為反訴原告(德英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反訴原告(德英公司)其餘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6.處理過程: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本公司將盡速與律師討論後,
採取合適之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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