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賣虛擬寶物年銷售逾8千萬 漏稅連補帶罰近8百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2-26 19:13
網路遊戲受歡迎,有人抓緊商機銷售虛擬寶物及遊戲點數獲利,卻也因漏報稅而遭國稅局盯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來就查獲民眾在網路銷售虛擬寶物與遊戲點數,年銷售額達新台幣 8300 萬元,卻未依法辦理稅藉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 7900 多萬元,因此,核定補徵營業稅 397 萬餘元,並處罰鍰 397 萬餘元,合計連補帶罰近 800 萬元。
隨著網路日益普及,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在商業模式推陳出新之下,促使金流支付模式多元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應而生,卻也衍生出部分營業人從事網路交易行為,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個人銀行帳戶收款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逃漏稅捐。
北區國稅局近來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金流資料,發現有某民眾甲君銀行帳戶有異常流動情形,結果發現甲君在網路上從事銷售虛擬寶物與遊戲點數交易,利用網路私訊或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
國稅局深入查核後更發現,甲君在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間收取貨款金額高達 8300 多萬元,卻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 7900 多萬元,因此,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營業稅 397 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罰鍰 397 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收款方式為何,均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為遏止不法逃漏,國稅局除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蒐集課稅資料外,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
國稅局也強調,營業人如有違章漏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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