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澄清媒體錯誤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12/18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中國時報
6.報導內容:
工商時報報導:「大同曾發生剔除市場派董事名單重大爭議」;
中國時報標題:「防堵濫權 增訂大同條款」。
7.發生緣由:工商時報與中國時報報導有關公司法修正
8.因應措施:
(1)相關提名之訴訟業經地院及高院審理,今年5月4日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537號裁定已明確指出:『大同公司採同一標準為形式審查,
係屬維持董事選舉公平所必要,具有公益性。』,肯認大同公司確實採取形式審查,
確認渠等依公司法規定之提名文件欠缺。
本公司完全遵守公司法規定的形式審查, 絕無所謂”濫權”實質審查,
請做此報導之媒體自律,勿影響本公司信譽。
(2)本公司對該二媒體錯誤報導深表遺憾,本公司對此保留法律追訴權,籲請勿再犯。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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