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肥咖條款來了〉CRS與FATCA大不同 金融業要注意4重點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11-17 16:24
台版肥咖條款「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CRS)昨 (16) 日拍板,2019 年上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天表示,我國金融機構因應 CRS 上路,可先了解 4 大重點,並且注意與 FATCA 不同之處,而且最重要的是要在 2019 年以前完整建置依 CRS 法規下應有的新開戶流程。
繼於今年 6 月 14 日發布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及第 46 條之 1 規定、作為我國實施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之法源基礎後,財政部昨 (16) 日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明訂我國將於 2019 年實施 CRS,並將於 2020 年第一次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資訊交換。
相較 8 月 8 日發布的草案,昨天新發布的作業辦法釐清疑義、也提供給金融機構更明確的指引。重點說明如下:
一、 帳戶審查期限
CRS 正式實施後,我國的銀行、人壽保險、券商、投信以及外商銀行在台分、子行均應按該規範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客戶盡職審查程序則依據國際間的標準,第一階段是 108 年起開立之新帳戶、及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 (即 107 年 12 月 31 日帳戶餘額超過美金 100 萬元者) 審查,需在 108 年 12 月 31 號前完成。第二階段,也就是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 (107 年 12 月 31 日帳戶餘額未逾美金 100 萬元者) 以及所有實體法人帳戶之審查,應於 109 年 12 月 31 號前完成。
二、須辨識之帳戶持有人居住國資訊範圍
CRS 規定金融機構須辨識其帳戶持有人的所有居住國資訊,而非僅審查是否為應申報國的居住者,即所謂的廣泛範圍法 (Wider Approach)。不同於過往 FATCA 僅要求金融機構辨識帳戶持有人之美國人身份指標,未來帳戶持有人若有多重居住國資訊,金融機構均需辨認並紀錄之。
三、辨識身份指標
CRS 規定中,金融機構可依六項指標、或透過帳戶持有人出具之自我證明,辨識帳戶持有人之居民國資訊,六項指標包括現居地址或通訊地址、電話、約定轉帳指示、被授權人之地址、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等等
若客戶以自我證明自行聲明其稅務居住地,金融機構需於取得後就其合理性進行審查。目前財政部尚未發布上述之自我證明相關範本,但未來有可能公告一範本供金融機構參考。
四、申報期限與相關資訊
未來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每年的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報應申報帳戶相關資訊,包含姓名、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稅籍編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針對個人)、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帳戶收入 (如:利息、股利、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第一次與締約國實施資訊交換將落在 109 年第三季。
CRS 為我國反避稅制度的重要一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會計師陳麗媛表示,我國已於近期陸續完成反避稅措施法案之訂定,包括:建立受控外國企業 (CFC) 及實際管理處 (PEM) 制度之細則、以及移轉訂價三層文據規範 (即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及移轉訂價報告) 等,CRS 的實施不但使我國的反避稅制度臻於完整,也使我國得以參與國際間稅務資訊交換的合作事項,避免被列入不合作清單,這對我國的經貿發展將有重大影響,應予正面看待。
我國金融機構因應 CRS 之道
陳麗媛進一步指出,金融機構應注意 CRS 規範與 FATCA 存有差異,包括:未來客人開戶及購買保單等均需多簽署自我證明、個人帳戶無金額低而可豁免盡職審查的門檻、對投資實體的定義可能不同等等,均需予以留意。
另外,CRS 規範下亦有新增要求事項,如:CRS 中無 FATCA 不合作帳戶規定、而要求金融機構應致力取得帳戶持有人的稅籍編號;另金融機構需判斷客戶是否可能具有多重稅務居民身分、以及其聲明的合理性等等。
陳麗媛建議,金融機構應儘早深入了解 CRS 的各項規範、評估導入 CRS 所需各項資源與時程,最重要的是需於 2019 年 1 月 1 日即完整建置依 CRS 法規下應有的新開戶流程,以符合新法規的實施時程。
陳麗媛提醒,我國金融業將面對愈來愈多重的遵法要求,其中針對 KYC (Know Your Client) 即需同時應對洗錢防制、CRS 與 FATCA 等規範,金融業如何從運營制度、系統建置、及從業人員的教育訓練等面向予以提昇、以達成多重規範的要求,不僅將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營運效能、聲譽,也將是我金融業未來國際化發展中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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