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台灣之星:公告本公司取得行動寬頻業務頻段。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6/11/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行動寬頻業務頻段。

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行動寬頻業務2100MHz頻段上下行頻寬共計2x5MHz。

(2)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06年11月3日至民國106年11月3日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行動寬頻業務2100MHz頻段上下行頻寬共計2x5MHz,執照標金新台幣22.15億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

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與本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

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

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

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

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與2100MHz頻段競標結果。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與2100MHz頻段競標結果。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

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

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不適用。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提升本公司市場競爭力,並滿足長期營運規劃之需求。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7)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

(18)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

(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20)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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