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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美電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一次買回庫藏股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8/0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49,187,35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6/08/09~106/10/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8.00~45.00

8.買回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7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議案一:為2017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為激勵員工士氣並留任優秀人士,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

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買回本公司股份,以轉讓予員工之

用。

(二)本次買回庫藏股之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35,000仟元(以每

股最高45元買進計算)

(4)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6年8月9日至106年10

月8日止二個月,預計買回數量3,0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28至45元,若市價低於所定買

回區間價格下限,本公司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8)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此情形。

(三)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截至106年8月4日已發行

股份約3.7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35,000

仟元,約佔本公司106年8月4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

之流動資產4,244,642仟元之3.18%,並不影響本公司之財

務狀況及資本維持。

(四)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如附件。

(五)本次申報買回庫藏股係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依「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同意出具如附

件二之聲明書。

(六)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公司之關係企業

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

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本

公司股票。

(七)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

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庫藏股買回等事宜。

(八)以上所提,謹提請 討論。

決 議:經出席董事全體一致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董事會:102年07年02訂定第一版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依法買回之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所屬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50%以上海內外子公司之員

工,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享有認購資格。

(受讓人之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 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或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與認股基準

日本公司買回可供該次員工認購之總股數,訂定員工認購股數,並呈報董事長核定。

若該員工為內部人資格,則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之。

(轉讓程序)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公司另洽其他

員工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除依公司法第167-3條規定,得限制員工在二年期間內

不得轉讓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惟日後法令有所

變動新增者,依其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6年8月7日第八屆第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

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己發行股份百分之3.7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1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民國106年8月9日至106年

10月8日止,以區間價格每股28~45元(當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

買回股份),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公司股份共計3,000仟股,經評估上述買回區間價格尚

稱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

另依據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6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試算該公司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對其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

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該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

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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