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承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7-25 18:40
第七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7/25
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7/2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除將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募集外且包含與本公司具關係之關係人及
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巳洽定之應募關係人如下:
A.徐金龍先生(目前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及董事長)、曼格投資有限公司(目前為
本公司法人董事)、鄭翔仁先生 (目前為本公司總經理暨法人董事代表人)、想大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惟上列之應募人所各別認購之股數
尚未確定,待實際私募認購時另行公告。
B.未來預計參與私募與本公司具關聯性之法人應募人及其所代表之股東資料如下:
B-1.曼格投資有限公司:目前為本公司法人董事,該公司股東為徐瑞鴻。
B-2.想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該公司股東為曼格投資有限
公司目前為本公司股東及董事。
C.其他尚未洽定之應募人擬授權董事長依證交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範圍內洽定。
D.各應募人之預計應募股數若有調整之必要,授權董事長於應募股數總數不變之前
提下,與各應募人協調調整。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普通股1,000,000,000股為上限,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
分三次發行,第一次發行不超過800,000,000股;第二次發行不超過100,000,000股;
第三次發行不超過100,000,000股。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參考價格之訂定以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定之。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低於參考價格
之八成。
B.依據證交法規定及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本公司以不低
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價格訂定依據應屬合理,尚不影響股東權益。
C.本次私募對象之應募人除依相關規定辦理之外,已洽請獨立會計師李昭賢會計師出
具評估意見,並另參考前次國票綜合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
意見。
D.實際發行價格及發行時間: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之市場狀況、日後
洽定特定人情形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定價日及發行時間。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會於
股東會授權範圍內訂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改善財務結構,提昇公司營運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A.不採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
為順利於短期內取所需資金,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故擬以透過私募方式籌募款項。
B.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次私募預計一年內分三次辦理,各次預計
私募之股數、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之效益說明如下:
B-1.預計第一次私募之股數為800,000仟股、第二次私募之股數為100,000仟股、第三
次為100,000仟股,私募資金皆為充實營運資金。
B-2.預計達成效益:改善財務結構,提昇公司營運競爭力。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實際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其轉讓應依據證交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且須於交
付日滿三年先取具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及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後
始得交易外,餘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
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重要內容及其他一切與本次發行相關事項之實際議定,包括
主管機關指示及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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