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紡:獨立董事對吳東進董事主張第22屆第1次董事會臨時動議決議無效所召開臨時董事會議決事項表示反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30 21:40
第二條第44款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6/06/30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羅嘉希/德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吳東進董事主張第22屆第1次董事會臨時動議決議無效,召開臨
時董事會有關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改派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5-1羅嘉希獨立董事:書面聲明「新光資產公司為新紡公司100%持
有股權之子公司,其主要之設立目的為代母公司持有重要土地資
產,性質上並非一專業經營不動產開發建設之公司,主要營業
活動為管理使用收益其所持有之土地資產。新光資產公司係屬新
紡公司重要子公司。站在公司治理角度觀之,新光資產公司實質
上屬於新紡公司之一個重要資產管理部門,應接受新紡公司指揮
監督,有關新紡公司重要之資產管理部門(新光資產公司)相關經
營事務,不應脫離新紡公司董事會之職權範圍,以符合公司治理
原則。原先母子公司董監事成員一致之做法已係符合公司治理原
則之良策,今若打破現狀,以其改派之內容觀之,實難看出其合
法性及正當性,本席站在公司治理之角度無法認同,表示反對意
見如上。
5-2吳昕紘董事:新光資產主要財產就是新紡士林廠,由於許多重
大決議都是跟毗鄰的新光醫療法人有關,原任吳東進董事、陳世
龍董事、洪清福監察人均為須迴避與本身利害有關之關係人,為
利議事進行,允宜改派。
5-3成漢傑獨立董事:成立子公司之目的,主要是滿足專業分工,
且為母公司架設風險阻隔的防火牆;職能既不同,董事成員未必
須一致;況股東會剛改選完,股東既然選擇現在經營團隊,我們
也應該尊重經營團隊的提名。至於對子公司的監督是有必要的,
但那是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如何架設的問題,跟子公司經營團隊
的組成無關。且獨董的功能尚包括防止與董事自身利害有關事項
的監督,我們應該監督新光醫院避免損害公司利益才對。
5-4嚴心雋獨立董事:同意副董事長所言,對於有交易上相互關
係之人,最好能避免參與子公司董事會。各獨立董事任何言論,
希望都能先考慮到對子公司利益是否有影響。本次僅就有利害關
係之董事部分予以調整,符合公司治理精神。
5-5趙國華董事:針對羅獨董書面反對意見,本席必須澄清以下事
實(1)92年12月26日新?臨時股東會,是同意士林土地依帳面價值
被子公司收購,並以子公司股票為買賣對價,並不是企業併購法
上[能獨立營運部門]之營業讓與分割行為,所以本件從一開始就
沒有子公司是母公司部門的概念。(2)92年11月28日鵬元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更名為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決
議發行股票為對價收購母公司主要不動產,以利集中由專業經理人
管理與經營,並藉此介入不動產開發經營與管理之領域。(3)羅獨董
所述[代母公司持有重要土地資產]這個前提與事實不符,又謂[性質
上並非一專業經營不動產開發建設之公司]的陳述,更與上述子公司
收購母公司目的相違。從而新光資產的經營管理範圍,應該不止限
於管理、使用及收益而已。(4)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對於董事
會職能強化訂有專章來規範,但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規定[重要子公司
必然實質上屬於母公司一個部門]。要不要讓子公司獨立運作,是董
事會因應內外在環境變遷,得隨時討論決議事項;決議過程公開、
透明、專業研究、充分討論才是治理程序。但決議結果跟獨董意見不
一致,只要遵循法令規定辦理,怎能說不符合公司治理呢?(5)上市上
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條規定[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
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考量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
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講的是母公司本身的內部控制制度,
以及母公司希望對於子公司要如何控制的問題;本次改派係依[新光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對子公司監控作業辦法]辦理,有關母子公司[董監
事成員是否一致]允屬母公司制度設計範疇,應循[修改控制制度]程序
辦理。況證交法已修正改以獨立董事取代監察人,而本件子公司仍維
持董監並存制,事實上已無法滿足[一致性]的要求,本次改派兩席獨董
取代既有兩席監察人,移除有利害關係身分者參與子公司董事會運
作,均合法且正當。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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