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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新法今上路 這些眉角你注意到沒?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7-06-28 11:00


洗錢防制新法今 (28) 日上路,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孫欣表示,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12 條及相關辦法,民眾攜帶超過新台幣 10 萬元的現鈔必須向海關申報,另外,攜帶超過等值 1 萬美元的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貨幣現鈔,亦須向海關申報,否則超過的部分會被沒入。攜帶價值超過 50 萬元且非自用的鑽石、寶石及白金,將被處超額部分的罰鍰。
 
此外,針對金融機構及會計師、公證人、律師事務所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等會協助客戶進行資金安排的行業,孫欣也提醒,依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如果客戶為重要政治人士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應加強執行客戶審查。包括確認客戶的資金來源及交易的目的等。

此外,政治人物不限於現任,已卸任政治人物也包含在內,至於卸任的政治人物重要與否,應視該政治人物的影響力而定。
 
另外,與洗錢防制密切相關的還有資恐防制,金融機構在進行交易前,確認客戶的身分時,還必須進行姓名或名稱的比對,如果確認交易的對象是恐怖分子,即不得進行交易,並且應該凍結該筆資金。


孫欣強調,洗錢防制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修正,不只影響金融機構或特定人士,也會影響到一般企業,企業未來至金融機構開戶 (尤其是銀行 OBU 帳戶)、購買不動產、或委請律師或會計師進行併購交易、設立子公司等,可能還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等資料,以確認實質受益人,避免有心人士透過空殼公司隱匿資金來源及流向。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則指出,本次修法有三項重大改變,一是「法遵程序明文化」,二是逃漏稅罪將納入洗錢罪的「前置型犯罪」,三則為特殊的「人頭帳戶罪」,提醒企業新法修正後需謹慎留意。

金融業防制洗錢雖已行之多年,林瑞彬提醒,金融業強化法遵應首重「執行有效性」,建議委由專家檢視遵循內涵與權責範圍是否確實合規。

至於一般企業或民眾應注意,若企圖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將再多一條洗錢罪。值得注意的是,許多詐騙集團或高資產族群借用人頭帳戶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新法第 15 條第 2 款之罪,可處 6 個月到 5 年有期徒刑。

林瑞彬表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進行稅務資訊交換,已是無法阻擋的趨勢,企業應了解稅負為營運必要成本,未來,為遵循該等國際租稅規範採行因應措施時,也應不可忽略各國推動洗錢防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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