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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金融產業納洗錢防制買逾50張遊悠卡也要身分認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11 23:11


金管會 11 日預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草案,現行銀行確認客戶身分的相關規定,適用對象擴及證券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只要持新台幣 50 萬元及等值外幣以上的現金進行臨時性交易、購買 50 張電子票證及辦理新台幣 3 萬元以上的跨境匯款時,都要出示證件如身分證,以確認身分。

國內目前有 4 大發行電子票證機構,包括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i-cash)及有錢卡(happy cash)。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過去我國洗錢防制僅針對銀行業,現在包括證券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都在適用範圍,總計有 5 大金融相關產業,近日內進行預告,配合洗錢防制法自 6 月 28 日起一併施行。


根據草案規定,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開戶時,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包括應請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了解客戶開戶的目的、性質例如帳戶未來可能交易等及身分背景資訊。

另對於法人或團體客戶,金融機構還須取得客戶章程,並了解客戶的控制權架構及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客戶完成開戶後,金融機構也須對客戶資料持續審查,並適時請客戶更新相關資訊。同時,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及對客戶身分的持續審查,應視風險程度,決定其執行強度,如經評估屬較高風險情形,應向客戶了解或取得更多資訊及文件,並採行適當管理措施。另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也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的強化措施。

不僅如此,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辦理大額通貨交易,或客戶的交易模式、金額與過去有明顯不同等情形,須對客戶身分進行確認,並對大額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向調查局申報,包括持新台幣 50 萬元及等值外幣以上的現金進行臨時性交易、購買 50 張電子票證及辦理新台幣 3 萬元以上的跨境匯款,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電子票證機構應確認客戶身分。

不過,為避免擾民,辦法草案明定法人帳戶基於業務需求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 50 萬元以上,如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商店、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及餐飲旅館等,經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時,將公司行號名單轉送調查局核備後,就可免除之後的逐次確認與申報。

至於這項措施是否會造成民眾困擾?金管會強調,由於每張電子票證可儲值上限為 1 萬元,若一次買 50 張、等於就是 50 萬元,按照正常情況,這種情況很少見,而且只是要求對方出具身分證明。在銀行規定方面,如果是一些臨時性交易,即所謂的「過路客」,像是新人結婚禮金,因只有一次,銀行還是須申報,而一些小吃攤販,通常不會等到 50 萬元才拿去銀行存,可能每天都會跑銀行存錢,多是銀行熟客,僅銀行端須申報。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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