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企透過永豐金買台股金管會罰60萬、半年出清持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05 23:16
金管會 5 日表示,大陸企業 100% 持股的香港子公司透過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永豐金證券(亞洲)委託買賣國內證券,屬違法投資行為,除已要求永豐金證不得再接受大陸企業委託買台股,並限期 6 個月內出清持有我國股票,對大陸企業開罰新台幣 60 萬元,停止股東權利,不得行使表決權。
針對大陸企業香港子公司透過外國機構投資人永豐金證券(亞洲)委託買賣台股,金管會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大陸企業已違反規定。
因此,金管會已函請永豐金證(亞洲)不得再接受這家大陸企業委託買賣國內證券,並限期在 6 個月內出清持有我國證券。另外,依兩岸條例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金管會對這家大陸企業處罰鍰新台幣 60 萬元,並停止其股東權利,其持股不算入該證券已發行股份總數,且其表決權不予計算。
金管會也重申,僑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確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之後如經發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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