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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同意出勤卻請假 可扣全勤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03 16:01


▲勞動部條件司副座黃維琛 3 日解釋勞動部新發 2 函釋中關於休息日出勤與補休之相關規範。(圖/記者張雄風攝, 2017.5.3)

一例一休實行之後爭議不斷,關於休息日與加班時數的計算,也不斷透過施行細則的更新來補強。勞動部今(3)日再發出 2 個函釋,勞動部條件司副座黃維琛表示,函釋就休息日上班、補休等規範釋疑。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之 1 項規定,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黃維琛表示,勞資雙方可自行協調休息日是否出勤,若勞工同意出勤卻因故無法上工,可按其事實原因依勞工請假規定請假,得扣全勤;若是以雙方合意解除義務,則算實際工時 1 小時,並保有全勤時數。

關於加班時數,黃維琛解釋,若原本同意休息日出勤工作 2 小時,且實際工作 2 小時,依勞基法 24 條第 3 項規定,應列計延長工時為 4 小時,並計列入 1 個月延長工作時間 46 小時之上限;又若勞工同意休息日出勤 8 小時,但因事、病等原因,實際上只工作 5 小時,便以 5 小時計入延長工時總時數。

另外若勞工選擇另行補休,黃維琛說,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雙方權益為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該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若無補休,雇主應給付法定休息日出勤工資。

黃維琛強調,若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只能選擇補休,便是違反勞基法;休息日出勤工資如有爭議,則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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