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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志願役1年記滿3大過將被汰除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14 18:02


立法院今(14)日三讀修正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增訂志願士兵退場機制,1 年內累計記大過 3 次將被汰除。

原志願士兵條例第 5 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 1 次受記大過 2 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 3 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 3 個月內依規定汰除。


而修正條文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第 2 項,在 1 年內累計記大過 3 次者,軍官、士官撤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的規定,增訂志願士兵 1 年內累計記大過 3 次者,將會被汰除。

另外,為擴大志願士兵招募來源,新增替代役備役得參加甄選。

為增加募兵誘因,修法也通過,常備義務役報考志願役士兵,不必 1 次簽 4 年,可每年 1 簽,最長 3 年。

最後,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修法將志願役士兵原本需現役滿 1 年以上,才能因養育滿 3 歲前子女申請留職停薪規定,放寬到滿 6 個月以上,就可申請留職停薪。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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