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誘因 轉服志願役可一年一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14 18:02
為擴大志願役士兵招募來源,立法院今(14)日三讀修正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新增替代役備役得參加甄選。
修法也通過,常備義務役報考志願役士兵,不必 1 次簽 4 年,可每年 1 簽,最長 3 年。
此外,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所以修法將志願役士兵原本需現役滿 1 年以上,才能因養育滿 3 歲前子女申請留職停薪規定,放寬到滿 6 個月以上,就可申請留職停薪。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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