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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瑞興銀行: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6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新增選舉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06 16:00


第三十四條第3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4/0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6/06/0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徐州路46號,市長官邸藝文沙龍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2.審計委員會查核一○五年度決算報告。

3.105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105年度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執行情形。

5.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對本行今年股東常會有無提案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行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提請承認案。

2.本行民國一○五年度盈餘分派,提請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討論案。

2.本行民國一○五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提請討論案。

(四)選舉事項:

補選本行獨立董事一席,提請選舉。(新增)

(五)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4/09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6/07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因民國106年4月8日適逢假日,

請提前於民國106年4月7日(五)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新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之1號11樓),

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6年4月8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

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

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

持股滿一仟股以上之股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送各股東,

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辦(電話:02-23118787)。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擬定民國106年4月7日上午9時00分起至民國106年4

月17日下午5時00分止為受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提案期間,受理提案場所:本公司總行行政管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

北路二段133號9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311)。

(四)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

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

亦同。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

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3.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悉依銀行法第25

條之1規定辦理。

4.相關法令宣導簡介,可參考本行網頁(www.taipeistarbank.com.tw)法定應

揭露事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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