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學者憂影響國際信譽財部不應阻台新拿經營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24 23:20
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歷經 10 多年仍無解,台新金與財政部仍在訴訟中,而今(2017)年 6 月又將進行董監改選,在一場法界學者研討會上,法律學者認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有其矛盾與盲點之處,根據當年契約精神,經營權應該歸屬最大股東台新金,而且財政部在 2015 年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已有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的事實,學者呼籲,政府不應該輕言承諾,但承諾了就必須做到,否則會影響台灣在國際的信譽。
台灣法學會國際法委員會、民事法委員會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技倫理與法律中心舉辦「投資保障與台灣未來─從彰銀經營權爭議談起」座談會,邀請多位法律系教授就「從股權收購與表決權拘束契約看台新彰銀案」進行討論。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也是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銘洋指出,彰銀經營權爭議已變成國際事件,持有台新金股票的新加坡投資法人 Surfeit,在 2016 年 12 月援引「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交易爭端仲裁申請,並獲受審理,未來這事會引起很大國際關注,而且這事涉及層面很廣,包括國際投資協定及保障,還牽涉到政府、民眾及民間事業簽署契約的效力問題,還有企業併購及股東表決權行使等問題,更因為最後會演變國際事件,對台灣整體形象也會有所影響。
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顏雅倫則從「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探討彰銀案。她認為,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其中一方為政府,當時時空背景下,未能如一般商業併購或股權收購合約,能透過律師精心研擬或磋商文字,導致財政部在 2005 年的新聞稿與函文,留有解釋爭議空間。
顏雅倫表示,無論如何,企業併購或投資契約,往往必須透過「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原則」,來保護併購方或投資者的利益,即約定表決權如何行使,像是約定支持一方有經營權等,否則,若對契約內容之解釋,讓投資人難以評估或控制,必然降低投資意願。
同時,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雖認為彰銀案契約有效,卻又大幅限縮財政部繼續性義務,只要「不妨礙」即可,讓財政部可輕易規避其繼續性義務,這是否符合本來契約的目的令人質疑,她認為,不論是政府的履約或法院對契約的解釋,對企業併購或投資契約之契約機制應有一定尊重。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柯格鐘也指出,這次法院判決將財政部當時招標公告內容及回答潛在投資人問題,視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即認定財政部屬於契約當事人之一,他也肯定及支持地院這個判決,但爭議關鍵點仍在契約到底屬一次性還是繼續性?若繼續性效力有多久?
以這次地方法院判決來看,法院想承認契約,但又怕契約效力太長會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嘗試走出第三條道路,把契約一部分效力限縮,有 4 項作為屬一次履行,另一項不作為屬繼續性,即財政部於台新金還是彰銀最大股東期間,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行經營主導權。
不過,他認為,財政部已違反「不作為」事實,不該去卡位,2015 年彰銀董監改選,財政部取得過半席次,這就是最重要的事實,如果財政部沒意願,即便大家拱會選上嗎?真正「不作為」應是公股保持中立,讓民股自己去爭,這就像是在打籃球,你不幫忙就算了,還自己把球拿過來投籃,財政部不應該做這件事情。
柯格鐘也提到,法院判決也考量在國營事業民營化過程是否有利益輸送問題,這也是法院及政府在此案上謹慎以對很重要原因,只是政策考量不該是法院判決的重點,法院要遵守的是法律及契約。他也強調,政府未來在行政作為上應保持承諾的延續性,不應該輕言承諾,若承諾了,就必須要做該承諾的事,否則會影響台灣在國際的信譽,就算此案不涉及國際面,難道自己人就可以關門放狗咬人嗎?
謝銘洋也說,如果彰銀經營權的移轉只是一時的,只讓得標者經營 3 年,就應該在公告裡頭講清楚,否則財政部的公告不只成不實廣告,還可能有詐欺之嫌,但如果財政部當時寫經營權的移轉只有 3 年,他相信大概沒有人願意來投標,花那麼多的錢,又不是凱子,要來挹注國家財政發展上的困難。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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