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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責任險理賠依民法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23 18:02


蝶戀花賞櫻團重大車禍,李姓一家四口父母與妹妹身故,唯一存活的哥哥可以請領父母的保險理賠金,卻無法請領妹妹的保險理賠引發爭議。金管會保險局說明,責任險是旅行社或業者投保,當發生侵害時受侵害者求償時可分散風險,須依民法理賠,本案按民法規定確實無法賠給哥哥。(黃悅嬌報導)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表示,責任險與人身傷害險的要保人與約定給付方式都不同,人身保險是民眾自己投保,萬一發生傷殘死亡,保險理賠就按契約內容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順位人;責任險則是業者投保,以本案來說就是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投保,一旦發生不法侵害被求償時可以由保險公司來賠分散風險,給付範圍須按民法。


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要負擔醫療費用或殯葬費的人,可以跟加害人請求賠償;如果受被害人扶養,因被害人死亡無法負起扶養義務,也可請求賠償。由於本案殯葬費已從強制險賠兩百萬元,除非哥哥能證明妹妹有扶養他的事實,否則無法主張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也因此無法請領妹妹的理賠金。『因為沒有妹妹,哥哥沒人扶養,有此事實他可以請求賠償,但我們講沒有,保公司他沒辦法提出扶養食部份。』

另外,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則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只限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才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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