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求償ETC催繳郵資高院判高公局賠7456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17 19:01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交通部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ETC)業務,遠通電收公司因不滿政府改變一開始約定的「若用路人欠費,遠通電收應以掛號信通知用路人補費並收 50 元手續費」,導致增加額外的營運成本,因此向高公局提告求償 7456 萬元,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求償有理,17 日判高公局應如數支付 7456 萬元。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公司 2007 年約定若用路人欠費,遠通應以掛號信通知補費並收 50 元手續費,直到 2012 年立法院決議應先寄平信通知欠費,若用路人未在期限內補繳,才寄掛號信催討並收手續費。
遠通電收認為雙方合約中,不包含先寄平信通知用路人補費這項,且從 2012 年立法院決議後,公司因此每月額外支出郵資 300 多萬元,因此要求高公局支付 103 年 1 月至 104 年 8 月底的平信催費郵資共 5583 萬元。
不過,高公局認為,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簽訂合約,遠通電收有以平信通知用路人的義務,因此拒付 5583 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立法院對於立法、預算以外的決議,僅具建議性質,並不是法律,無拘束力,因此判高公局應支付遠通電收平信催費郵資 5583 萬元。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雙方都不服,均提起上訴,遠通電收更追加 104 年 9 月至 105 年 2 月的額外郵資 1873 萬,加上之前催討的額外郵資共 7456 萬元。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遠通電收沒有先以平信通知用路人補費的義務,求償有理,17 日判高公局應如數支付 7456 萬元,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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