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脂肪抹醬 將視成分標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06 15:13
衛生福利部今天公告,「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的品名及標示規定」,將於 10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根據這一規定,脂肪須達到 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 10% 以上未達 80% 者稱為「鮮奶油 / 乳脂 / 食用乳油 / 鮮乳油」。另外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 80% 以上的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 油脂含量達 10% 以上未達 80% 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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