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忠與吳福利內幕交易唐山港虧13萬 被證監會罰款25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7 12:50
劉曉忠買入唐山港股票區間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近日,證監會發布對劉曉忠、吳福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對劉曉忠內幕交易唐山港股票、吳福利泄露內幕資訊的行為現已調查、審理終結。吳福利作為唐山港重組內幕資訊知情人,在內幕資訊知情當日便泄露給原同事劉曉忠,劉曉忠隨後利用其母親劉某珍賬戶在唐山港停牌前多次買入,復牌後將多數股票賣出,交易實際虧損近13萬元。
公告顯示,2015年10月,唐山港開始討論收購唐港實業的重組方案。10月13日,唐港實業召開黨委會時,公司工會主席吳福利等人參加了會議,成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吳福利與劉曉忠是原同事、多年朋友,一直保持聯繫,並且同住在一個小區。劉曉忠在知情當日便與吳福利通話,吳福利電話中談到唐山港下一步將要重組。
10月14日,劉曉忠利用其母親劉某珍在07年財達證券開立的證券賬戶,開始連續買入唐山港股票,一直持續到10月28日唐山港停牌,共計買入31.39萬股,成交金額255.66萬元。在2016年2月17日「唐山港」復牌後,累計賣出29萬股,賣出金額226.16萬元;截至2016年3月16日,該賬戶剩餘「唐山港」1萬股。根據上交所提供的盈利測算表,虧損近13萬元。
證監會表示,以上事實,有唐山港公告、當事人詢問筆錄、通話記錄,當事人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吳福利與劉曉忠在案件聽證中提出申辯,其否認泄露內幕資訊及內幕交易,均被證監會予以駁回,對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劉曉忠、吳福利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劉曉忠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並處以15萬元罰款;對吳福利處以10萬元罰款。同時指出,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以下為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當事人:劉曉忠,男,1962年2月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吳福利,男,1957年9月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劉曉忠內幕交易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港)股票、吳福利泄露內幕資訊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我會舉行聽證,聽取了其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曉忠、吳福利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形成與公開過程
唐山港擬籌劃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配套募集資金方式收購控股股東唐山港口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港實業)優質股權和土地資產,實現唐山港港口主業及其延伸領域經營性資產的整體上市。
2015年9月9日,唐山港請國信證券(00273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起草《唐山港重組時間進程表》。
2015年9月14日,國信證券向唐山港發送了《唐山港重組時間進程表》。
2015年9月26日至30日,國信證券在唐港實業盡職調查,起草並修改《框架性方案建議書》。
2015年10月9日,唐港實業在唐山港大廈會議室舉行會議,對重組方案進行討論,同時決定製定進程時間表。唐山港製作《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進程備忘錄(一)》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
2015年10月13日,唐港實業召開黨委會,就落實關於推進國有企業整體上市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提出下一步推動整體上市工作的原則,並強調了該工作保密的重要性。唐港實業工會主席吳福利等人參加了會議。
2015年10月29日,唐山港決定正式啟動重組,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2015年11月5日,唐山港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
2016年1月23日,唐山港發布《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摘要)》的公告。
二、劉曉忠內幕交易「唐山港」
(一)「劉某珍」證券賬戶基本情況
劉某珍為劉曉忠的母親。「劉某珍」證券賬戶於2007年4月18日開立於財達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唐山新華西道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37××××95,交易方式為手機委託,委託電話為劉曉忠手機號碼。
「劉某珍」證券賬戶歸屬於劉曉忠所有。該賬戶開立後,劉曉忠掌握着該賬戶銀行卡、賬戶、交易密碼,交易決策由劉曉忠負責,且僅由劉曉忠本人具體操作。
(二)「劉某珍」證券賬戶交易「唐山港」情況
2015年10月14日9:38:19起,該賬戶開始大量交易「唐山港」。10月14日,買入18.8萬股。10月15日,買入8.2萬股。10月19日,買入4.39萬股。10月28日賣出1.39萬股。10月14日至28日間,累計買入「唐山港」31.39萬股,買入金額2,556,661元,賣出1.39萬股,賣出金額116,126元;2016年2月17日「唐山港」復牌後,累計賣出29萬股,賣出金額2,261,682元;截至2016年3月16日,該賬戶剩餘「唐山港」1萬股。根據上交所提供的盈利測算表,虧損129,601.59元。
(三)「劉某珍」證券賬戶資金來源情況
該賬戶買入「唐山港」股票的資金為證券賬戶中的歷史沉澱資金,三方存管的建行賬戶的現金存入和支取均為劉曉忠代辦,相關聯的農行銀行卡的現金存入以及轉賬主要由劉曉忠辦理。
(四)「劉某珍」證券賬戶交易特徵
1.買入時點異常
2015年10月13日上午9時唐港實業召開黨委會,通報了唐山港此次重組的相關事項,作為黨委成員的吳福利參會並知悉該情況。當日17:03:50和19:24:43,劉曉忠和吳福利兩次通話。10月14日9:38:19,劉曉忠實際控制的「劉某珍」賬戶大量買入「唐山港」;10月15日12:25通話1次,當日13:10起劉某珍賬戶大量買入「唐山港」,買入時點異常。
2.買入意願強烈
「劉某珍」賬戶僅在2015年10月14日,就買入「唐山港」18.8萬股,買入金額1,517,274元。同時,該賬戶只用10月14、15、19日等3個交易日買入唐山港31.39萬股(28日賣出1.39萬股),買入金額共計2,443,213元。停牌前一日(10月28日)收盤後,「劉某珍」賬戶持「唐山港」股票市值占比為48.93%。
3.劉曉忠交易時間與兩人聯絡時間高度吻合
劉曉忠與吳福利的關係密切,其二人通訊聯絡時間、劉曉忠交易時間與吳福利知悉內幕資訊時間高度吻合,劉曉忠承認吳福利向其泄露內幕資訊。
三、吳福利泄露內幕資訊
吳福利與劉曉忠是原同事、多年朋友,一直保持聯繫,並且同住在一個小區。劉曉忠承認2015年10月13日與吳福利通話,吳福利談到唐山港下一步要重組。劉曉忠交易「唐山港」行為異常,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且劉曉忠交易時間、與吳福利聯絡時間、吳福利知悉內幕資訊時間高度吻合,劉曉忠承認吳福利向其泄露內幕資訊。綜上所述,吳福利向劉曉忠泄露了內幕資訊。
以上事實,有唐山港公告、當事人詢問筆錄、通話記錄,當事人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提出:第一,內幕資訊形成時間錯誤。2015年10月9日舉行的會議,並未決定是否進行重組,並非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第二,吳福利不是內幕資訊知情人。吳福利並未參與2015年10月9日的會議,其參加的10月13日會議並沒有形成重大重組的內幕資訊,且早有唐山港將要重組的公開資訊。第三,劉曉忠沒有進行內幕交易。劉曉忠的交易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幕交易特徵,劉曉忠購買唐山港股票前已經持續關注該股,與吳福利的聯繫並沒有獲取到重組的具體內幕資訊。吳福利的女兒是唐山市某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和劉曉忠在工作中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吳福利在此期間內給劉曉忠打電話是關注劉曉忠的病情。除了劉曉忠本人自己第二次詢問中的自述(承認吳福利向其泄露內幕資訊),沒有任何證據認定吳福利泄漏內幕資訊,而且其後劉曉忠對這個陳述進行了更正,解釋其交易的理由與吳福利沒有任何關聯。
我會認為:第一,2015年10月9日唐港實業召開的會議討論了重組方案、決定製定重組進程表並且在會後向上交所提交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進程備忘錄(一)》,內幕資訊在該日形成。內幕資訊的公開應該在指定平台上,發布主體應該是上市公司。媒體宣傳、專家薦股、政策文件等外部資訊的傳播不屬於法定的內幕資訊公開方式,不等同於內幕資訊的公開。因此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第二,10月13日唐港實業黨委會會議內容提到保留唐港實業、採取混合制,會上就落實關於推進國有企業整體上市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提出下一步推動整體上市工作的原則,並強調了該工作保密的重要性。吳福利參加了此次會議,是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因此,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第三,劉曉忠在第二次詢問筆錄中承認吳福利泄露內幕資訊,同時結合劉曉忠交易行為、劉曉忠與吳福利的通話時間、吳福利知悉內幕資訊時間高度吻合,可以確認吳福利泄露了內幕資訊。第四,劉曉忠與吳福利聯繫後利用自己母親證券賬戶重倉買入「唐山港」,買入時點異常、買入意願強烈、買入金額所占賬戶資金比重大,符合內幕交易的一般特徵。第五,劉曉忠第二次詢問筆錄承認了吳福利泄露內幕資訊。之後提交的書面說明是對購買「唐山港」的技術分析,未明確推翻之前筆錄。劉曉忠的第二次詢問筆錄可以採信。第六,事先告知書對吳福利女兒任職情況說明出自劉曉忠筆錄,而且吳福利女兒在何處任職,無法否認二人關係密切,不影響劉曉忠內幕交易、吳福利泄露內幕資訊的事實認定。因此,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唐山港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控股股東資產並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實現主營業務整體上市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於2015年10月9日,公開於2016年1月23日。吳福利參加了2015年10月13日唐港實業黨委會,是內幕資訊知情人。2015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間,劉曉忠通過吳福利獲取唐山港資產重組資訊,利用「劉某珍」賬戶交易「唐山港」。劉曉忠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關於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吳福利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關於禁止泄露內幕資訊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泄露內幕資訊行為。
根據劉曉忠、吳福利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責令劉曉忠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並處以15萬元罰款;
二、對吳福利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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