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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財險寧波公司虛構中介業務 石利軍等人共被罰款22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6 17:20


浙商財險寧波公司虛構中介業務

和訊網消息1月16日,寧波保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19號、23號、27號。公告顯示,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浙商財險寧波中心支公司通過華凱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77.02萬元。石利軍擔任中心支公司負責人,為該期間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朱朝暉分管公司業務部,為上述期間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寧波保監局決定,對上述2人予以警告,並分別處罰款2萬元。同時對浙商財險寧波中心支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18萬元。

寧波保監局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對浙商財險寧波中心支公司涉嫌虛構中介業務的違法行為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經查,浙商財險寧波中心支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浙商財險寧波中心支公司通過華凱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77.02萬元。中心支公司負責人石利軍、副總經理朱朝暉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述事實,有浙商財險寧波中心支公司虛構中介業務清單、財務憑證複印件、銀行資金往來清單、任職文件、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寧波保監局作出如下處罰:浙商財險寧波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浙商財險寧波中心支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18萬元;對石利軍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對朱朝暉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

寧波保監局指出,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資料顯示,石利軍於2008年7月獲得保監局批覆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朱朝暉於2007年2月獲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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