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財險寧波存編制虛假資料等3問題 共遭寧波保監局罰33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1 15:00
天安財險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網消息寧波保監局近日發布通告稱,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存在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編制虛假的資料、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等3方面違法違規行為,故寧波保監局決定對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責令改正,共處罰款33萬元。
通告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寧波保監局對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涉嫌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等違法行為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發現安財險寧波分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一、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通過華凱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28.84萬元。分公司副總經理錢永華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2016年1月至7月,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虛列會議費、餐費27.99萬元,用於車險業務推動。分公司副總經理錢永華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2016年1月至7月,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向車險客戶贈送各類禮品,共計135.84萬元。分公司副總經理錢永華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綜上,寧波保監局作出如下處罰:
一、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寧波保監局決定對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13萬元。
二、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在檢查組進場檢查前,主動報告上述違法行為,並進行整改,可依法減輕處罰。根據相關規定,寧波保監局決定對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8萬元。
三、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寧波保監局決定對天安財險寧波分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12萬元。
寧波保監局表示,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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