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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龍: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11/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對象授權董事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

令規定擇定之;目前尚無已洽談之應募人,所洽定之應募人,其選擇之對

象除符合法規規範之合格特定人外,主要以與該公司既有業務有輔助功能,協助

營運所需之各項管理及整合產品製程以強化競爭優勢,提升產品多角化經營並擴

大市場經營範圍,改善獲利能力,以符合公司營運發展所需。

4.私募股數或張數:1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5,000,000股普通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五成。

其中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參考價格為24.80、23.85元及24.81元。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參考價格為9.65元。

B.決議私募普通股案之本次董事會105年11月11日為定價日之前五個營業日

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參考價格為24.81元,私募價格暫定每股新臺幣15.00元,以不低於參考價格

之五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C.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經營

績效、最近期淨值及近期股價等因素後決定,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募得資金用於償還借款及充實集團營運資金

以因應集團長期發展所需,以強化財務結構,降低資金成本。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擬募得資金用於償還借款及充實集團營運資金,健全

財務體質,確保公司長遠營運發展,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

及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增資係以

私募而非公開募集方式發行普通股。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且與

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

資金無虞;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求辦理私募,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

性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5/11/11

11.參考價格:24.81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15.0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

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

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

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認購股數:15,000,000股;認購金額:新臺幣225,000,000元。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繳款期間為:民國105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5日止。

(3)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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