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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汽燃費積欠900元以上 最高罰3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1 19:01


公路法規定,汽機車車主如果「屆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可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車主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立法院院會今天(11 號)三讀通過修正案,汽燃費積欠金額達 900 元以上,才會處以罰鍰,以 50c.c. 機車燃料費 1 年 300 元為例,不會因為一次逾期未繳就被罰款。(戎華儀報導)

立委鄭運鵬表示,有些民眾因為戶籍地和居住地不同,導致無法如期收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的繳費通知而逾期沒有繳納,若因此受罰,對於以機車代步的勞工族群來說是種負擔,因此提案修改公路法第 75 條條文,積欠的汽燃費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主管機關才能開罰,減少主管機關的行政作業和民眾的負擔,但仍然呼籲民眾按時繳費。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燃費,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 900 元以上,處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交通部呼籲民眾,如果擔心無法如期收到汽燃費繳費通知,可申請辦理約定扣款,也可以申請登記繳費通知寄送到住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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