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拒絕宣誓按已經失去議員資格
鉅亨網新聞中心
政府早前就立法會主席讓部分議員再宣誓,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有意見認為政府影響「三權分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認為,宣誓風波並非單純立法會內部事務,律政司有權要求法院裁定某議員是否已喪失資格,此並非干預立法會運作。
陳弘毅相信,事件或令中央關注香港目前無周全條文規限港獨等分裂國家的言行。現時未有相關法律條文,故無從判斷青年新政兩名議員的行為,會否構成分裂國家等罪行。他又說,中央在2003年基本法23條立法擱置後,未有急於重提立法,但就近期事件,中央明顯關注本港情況。
不過,陳弘毅對於青年新政兩名議員宣誓時加入辱華字眼,自己亦感到反感和氣憤。
陳弘毅稱,宣誓無效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所提的內容並不是談及同一件事。他又提到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如果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已經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陳弘毅表示:「被邀請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他就會喪失其就職資格,需要離任。如果失去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亦都沒有權安排他們再宣誓,立法會主席只有權安排議員宣誓,如果他們已經失去議員資格,就不可以再宣誓。」
他解釋,立法會有議員被裁定宣誓無效,不表示他們會喪失議員資格;又說,喪失議員資格的條件,並不取決於議員首次宣誓是否有效,而是議員有否在獲邀宣誓時,拒絕作出法律要求的宣誓,以及議員的行為有否讓人感覺到他反對宣誓內容。
建制派議員表明反對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下次大會讓兩人再宣誓,陳弘毅認為,目前無法例提出可為議員安排第二次宣誓,而政府已入稟覆核立法會主席在這方面的權力,梁君彥應重新考慮這安排。
至於一旦案件敗訴,有否需要提請人大釋法,陳弘毅指需由終審法院決定能否在本地法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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