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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名家論壇》李大中/諾貝爾和平獎的美麗與哀愁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7 10:35

文/李大中

 

今年的諾貝爾和平獎結果出爐,哥倫比亞總統桑托斯 (Juan Manuel Santos) 因為推動與該國左派叛軍革命武裝力量 (FARC) 的和解,獲得評審青睞,在 376 位角逐者中脫穎而出。

本屆和平獎的競爭者數目爆炸,創下歷史紀錄,共有 228 位個人與 148 個團體獲得推薦,先前呼聲頗高的志工組織敘利亞民防團 (White Helmet)、德國總理梅克爾(Angela Merkel) 以及天主教教宗方濟 (Pope Francis) 各等人,最後都未能出線。事實上,對於國際媒體與外界而言,每年在諾貝爾和平獎揭曉後,難免有所爭議,外界經常陷入「猜不準」定理的窘境,遺珠之憾更屬常態。

在諾貝爾獎的六個獎項當中,包括生醫獎、物理獎、化學獎、文學獎、和平獎 以及 1968 年所增設的經濟學獎,和平獎是唯一由挪威諾貝爾委員會 (Norwegian Nobel Committee) 所負責,且在奧斯陸頒發的獎項,雖然諾貝爾 (Alfred Nobel) 先生在遺囑中並未提出明確解釋,但一般推測,當時挪威議會擁有民主與和平主義的進步精神與傳統,可能是主因。

「入圍」不重要 重要在遴選過程

但每年到底由何人決定和平獎花落誰家?答案正是由挪威議會所任命的諾貝爾挪威委員會,此五人機構無疑擁有最終權力。至於有資格提名與推薦和平獎的人士,大致可區分為下列八類,包括各國元首、政府首長、閣員與國會議員; 大學相關領域教授以及和平與外交政策研究智庫的主管;國際法院 (ICJ) 與常設仲裁法院 (PCA) 的成員;國際法學會成員;諾貝爾獎和平獎的前得主;曾獲頒諾貝爾獎之機構的理事會成員;諾貝爾挪威委員會的現任與前任員成員;曾任諾貝爾挪威委員會的顧問等。

其實,推薦人選並非難事,因為門檻不高,真正的關鍵在於遴選過程。

在時序方面,諾貝爾挪威委員會於每年在 9 月開始接受提名,截止日期為 2 月 1 日,而委員會成員可增添所欲推薦的對象。而 2 月到 3 月為初步討論階段,重點在於篩選,將入圍名單進一步濃縮到只剩下 20 到 30 位左右的候選者。至於 3 到 8 月,則進入專業審核階段,由委員會的顧問群,進行調查、評估與報告撰寫,而諾貝爾挪威委員會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深入的意見交換與討論,必要時可徵詢更多國際間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委員會通常會尋求共識決,少數例子則是以多數決做出最後定奪,最後在 10 月上旬宣布結果,並於 12 月 10 日於奧斯陸市政廳進行頒獎儀式。

有趣的是,諾貝爾挪威委員會有義務嚴格遵守 50 年保密原則,不揭露入圍名單與有關審核與討論過程的相關資訊。換言之,這些年來,任何有關於誰最後可能摘下和平獎桂冠的評論,大都多出自媒體與外界的揣測,或是提名方 (機構或個人) 所釋放的消息,並非源自主辦單位。

對「和平」的詮釋 與時俱進

那到底是哪些人或機構可獲此殊榮呢?以和平獎的原始宗旨而言,很清楚在於表彰「為促進民族國家團結友好、裁減軍備與為和平會議的組織和宣傳盡到最大努力或作出最大貢獻的人」。不過,審視諾貝爾和平獎創設一世紀以來的歷史,可發現主事者對於「和平」的定義是與時俱進的,且不斷增添新內涵,  早已超脫當初較為狹隘的詮釋 。

從 1901 到 2016 年間,扣除 19 次因為戰爭或從缺等因素,和平獎總共頒發過 97 屆,共有 104 名個人與 23 個機構組織曾獲此殊榮。紅十字國際會委員會 (ICRC) 與聯合國難民署 (UNHCR) 甚至曾連莊過,前者達三次(1917 年、1944 年、1963 年),後者則為兩次(1954 年、1981 年)。

現今,和平獎的頒贈領域可約略歸納為六大類,且同一位得主的獲獎理由, 經常橫跨不同的範疇,包括:
(一) 裁軍與軍備管制 (19 次):例如 1997 年頒給國際反地雷組織 (ICBL)。
(二) 人權 / 婦女權益 (28 次):例如 1991 年頒給緬甸人權鬥士翁山蘇姬 (Aung San Suu Kyi)。
(三)人道工作 (24 次):例如 1999 年頒給無國界醫生(Médecins Sans Frontières) 組織。
(四)談判 / 斡旋 (33 次):例如 1994 年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主席阿拉法特(Yasser Arafat)、以色列總理拉賓(Yitzhak Rabin) 與以國外長培瑞茲 (Shimon Peres) 等三人,因促成奧斯陸協定 (Oslo Agreement) 的簽訂而獲獎。
(五)和平運動 (39 次):例如 1996 年因為推動東帝汶問題的和平解決,天主教主教貝洛(Carlos Filipe Ximenes Belo) 與東帝汶總統霍塔 (José Ramos-Horta) 因而獲獎。
(六)組織世界 (26 次):例如 1919 年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 因籌建國際聯盟 (The League of Nations) 的努力而獲獎。

 

值得一提的是,團體與機構類的得主,佔諾貝爾和平獎將近六分之一。其中在國際組織方面,除了大家所孰知能詳的歐盟 (EU) 之外,聯合國是真正的常勝軍,包括聯合國本身、高階領導人、旗下機構以及相關組織等,曾多次獲獎。除了前面所提到的聯合國難民署外,尚包括第七任秘書長安南 (Kofi Annan)、因公殉職的第二任秘書長哈瑪紹爾(Dag Hammarskjöld)、聯合國巴勒斯坦調停特使邦奇(Ralph Bunche)、聯合國維和行動(UNPKO)、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 與署長巴拉迪 (Mohamed ElBaradei)、國際兒童基金會(UNICEF)、聯合國維和行動(UNPKO)、國際勞工組織(ILO)、聯合國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IPCC) 以及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OPCW) 等都在內。 

其中,尤以聯合國維和行動的獲獎 (1988 年) 最為特殊,因為並非頒給一個明確實體,或是代表維和機制的聯合國主管,諾貝爾委員會所肯定的是一種爭端解決的概念,也是向自 1948 年以來,無數投入聯合國維和任務的軍警、觀察員、各領域文職人員以及志工致敬。

「毀譽參半」的評價並不公平

儘管諾貝爾和平獎舉世矚目,但多年來外界對和平獎的批判沒有少過,信手拈來,就至少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 錦上添花多,雪中送炭少。
(二) 小圈圈決策,審核過程不透明,缺乏客觀標準。
(三) 地域不公,獲獎者背景仍以北美與西歐偏多。
(四) 世界局勢瞬息萬變,貿然授獎將甘冒誤判的風險。
(五)藉由授獎傳遞 (或鞏固) 西方自由與人權等價值觀,讓此獎淪為干預內政工具 。
(六) 無助於世界邁向真正的和平與長治久安。

關於上述的疑慮與爭議,答案見仁見智。但諾貝爾和平獎,享有百年的傳統與光環,公信力與崇高地位無庸置疑,任何其他國際間類似的獎項,都無法望其項背。毫無疑問,藉由表彰一些代表性人物或組織,諾貝爾委員會希望推廣特定的價值與理念。

重點在於,和平獎無疑是理想主義的產物,真實的國際政治樣貌,總是深受赤裸裸的國家利益羈絆,但無論是主事者諾貝爾挪威委員會,或是關心國際事務的有識之士,都不可能那樣天真,相信光憑一座獎項的頒發,就真能夠改變這世界紛紛擾擾的一切。

和平獎的之「功」遠大於「過」

但和平獎果真一無是處?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雖然不見得所有人都認同民主與人權乃普世價值,更何況只要是由人所做成的決定,不管是 5 人、9 人或 11 人的委員會,都難免涉及政治好惡與主觀判斷。但即便希望實現最基本的和平,也並非一蹴可及,必須透過不間斷的鼓吹與實踐,和平獎最大的功用,正在於喚醒某種意識,引領風潮,聚集全球輿論的關注,讓更多世人知道在這地球村的某個角落,可能有某個社群,正為了所服膺的理念而犧牲奉獻,從事那些看似平凡、卻蠻了不起的工作。

換言之,無論看熱鬧與否,諾貝爾和平獎至少能夠讓你我,對於已經發生、正在進行中或已結束的事件,給予應有的重視,這些被關注的標的,可能是存在已久的現象,也可能臨時出現的危機,從戰爭、天災到人類所面臨的困境與不公的對待,從以往內戰中的各交戰派系,到原本相互視為仇寇的兩個國家,不一而足。至於獲得表揚者,其實更不見得是大名鼎鼎的政客與外交家,更多時候反而是是默默無名的非政府組織,或是一些老牌國際機構的負責人,甚至是全然素人。

諾貝爾獎諾絕非萬靈丹或特效藥,但至少可能是改變的開端,或是促成改變的契機。舉例而言,巴基斯坦的馬拉拉 (Malala Yousafzai) 因為爭取女性受教權,成為史上最年輕的諾貝爾獎得主,她與致力於終結童工,來自印度的沙提雅提(Kailash Satyarthi),共同榮獲 2014 年的和平獎桂冠,背後所代表的意義非常深遠。

以「毀譽參半」形容諾貝爾和平獎,其實並不公允,因為它所成就的光明面, 實遠超過它所衍伸的爭議。無論是彰顯人道精神,或重視女性與兒童權益,無論是鼓勵和解對話、講究非武力解決爭端,或促進裁軍限武,這些都已是當今世界的最大公約數。諾貝爾和平獎鐵定不完美,但瑕不掩瑜,一方面鼓勵與肯定發善者,另一方面也嘗試關心這世上被遺忘的人,以及照亮被忽視的許多角落,這就是諾貝爾和平獎的時代意義。

(作者李大中,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美國塔夫茲大學佛萊契爾法律外交學院博士)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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