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騙補處理結果出爐 影響稅前利潤6719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09 17:50
和訊汽車消息10月9日力帆股份(601777,股吧)發布公告,子公司力帆乘用車收到財政部下發的關於「騙補」的處理決定,決定對力帆乘用車2395輛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不予補助,並取消力帆乘用車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撥資格。力帆股份表示,上述處理導致公司2015年營業收入及稅前利潤減少約4689萬元,對今年度營業收入及稅前利潤涉及減少約6719萬元。
公告全文: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財政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專項檢查處理決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股份」或「本公司」)子公司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乘用車」)近日收到財政部下發的《財政部關於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專項檢查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根據該處理決定,2016年2月至3月,財政部組織檢查組對力帆乘用車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以處理決定的方式通知力帆乘用車。
一、處理決定內容
根據處理決定,截至檢查日,力帆乘用車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1,353輛車電池芯數量小於公告數量,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1,328輛車電池單體生產企業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扣除車輛重復統計因素,共計2,395輛不符合申報條件,涉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11,408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30號)第八條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
針對上述問題,根據《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30號)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對力帆乘用車上述2,395輛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不予補助,並取消力帆乘用車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撥資格。
二、對公司的影響
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上述處理結果,影響如下:
1.取消力帆乘用車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撥資格及對2,395輛新能源汽車不予補助,不影響力帆乘用車2016年度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在銷售後繼續依法申請取得新能源汽車補貼,但在短期內上述補貼撥付方式的調整對力帆乘用車會產生一定資金壓力;
2.上述2,395輛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不予補助,將可能導致對公司自2015年始至2016年上半年的營業收入及稅前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進行追溯調整,其中對2015年度營業收入及稅前利潤涉及減少約為4,689萬元,對2016年度營業收入及稅前利潤涉及減少約為6,719萬元,該事項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准確的數據可能還會調整,需待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該事項的核定意見出來後才可明確。
公司將持續關注前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並按規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